索引号 | 73430283-3/202503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罚没财物处理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损毁、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没收物品,不得非法实施拍卖或者捐赠。
第六条 县局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由局计划财务股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保管员负责没收物品出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分类妥善保管,并定期对仓库或者存放场所及库存的没收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点,保障仓储条件,防止库存没收物品被盗、损毁或者灭失。
第七条 办案机构、法规股、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公物仓保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公物仓专管人员,负责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
2.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凭办案机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进行物品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
3.对依法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会同办案人员清点出库物品,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出库,填写《罚没物资出库单》,并在《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中进行登记;
4.协助办案机构实施罚没物资的销毁。
第九条 办案机构为罚没物资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到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2.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24小时内凭《财物清单》到本级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处罚决定生效后,应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处置时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财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计划财务股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4.会同计划财务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资制作销毁记录;
5.对属于废弃物的罚没物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将处置完毕的罚没物资相关单据、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法规股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罚没物资进行出入库监督;
2.定期组织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罚没物资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见证;
4.抽查行政处罚案卷,监督办案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股负责罚没物资票据管理;将符合拍卖、变卖等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后的罚没物资变价款上缴财政;对罚没物资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1.易腐烂、变质的;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3.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6.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7.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8.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十四条 销毁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制作销毁记录,明确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销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办案机构应按照谁处罚谁处理的要求,确保罚没物资入库登记2年内得到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1.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2.用其他方式处理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3.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随意处理废弃物。
第十六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
2.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3.擅自处置罚没物资的。
第十八条 公物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须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附件: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入库登记单
2.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出库登记单
3.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扣押(没收)物品接收台账
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罚没物资登记台账
5.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罚没物资销毁台账
附件【附件5.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罚没物资销毁台账.docx】
附件【附件3.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扣押(没收)物品接收台账.docx】
附件【附件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年罚没物资登记台账.docx】
附件【附件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入库登记单.docx】
附件【附件2.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保管出库登记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