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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2-101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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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22年草乌 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消费提醒(2022年第10号)

秋冬季节一到,很多地方群众有用鸡、猪脚等来炖煮草乌或附片的习惯,但草乌、附子等属于毒性中药材,误服、食用具有较高隐患,为防范和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为剧毒,炖煮等普通的加热方式很难完全破坏其毒性,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民间很多人甚至直接煮食新鲜草乌,炖煮过程多凭经验、凭感觉,且出于“进补”的心理,往往会多吃一点,进食量远远超过药典规定用量,极易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某些地方还有将生草乌泡酒的外用偏方,因未做明显标识,误当做普通泡酒饮用,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因生川乌、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药用川乌、草乌、附子需经过严格的加工程序才能炮制为可食用的制川乌、盐附子、白附片等,个人一般不具备加工条件,在加工过程中不能消除其毒性。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附子,不得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自办宴席,以及集体聚餐等,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特别提醒:草乌、附片作为中药材,确实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的功效,但有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剂量规定,必须在专业的中医指导下使用,普通群众切不可随意自行食用,更不可听信中药偏方和民间谣传。我们作为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食用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