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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09_D/2018-0914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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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关于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预警公告(2018年第7号)

秋季学期已开学,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校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发布预警公告: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校(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抓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营养餐”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饮食安全。

二、做好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作。严把采购关,认真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严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霉变食品、假冒伪劣等食品及原料进入学校食堂。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控制存放库房的温度、湿度,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定期通风,防止食品在贮存过程中霉变;定期检查食品,及时清除霉变食品;加工制作前,认真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不得加工制作腐败霉变食品。无冷冻、冷藏设施的学校食堂,蔬菜、肉、禽类等原材料要当天采购当天加工食用,隔夜饭菜不得再加工给学生食用。有冷冻、冷藏设备的学校,要注意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三、采购蔬菜时要避免采购农残大量超标的蔬菜,清洗蔬菜时,要使用流水反复涮洗蔬菜(油菜等叶菜类蔬菜应掰开后逐片涮洗),次数不少于3次,且先洗后切。接触农药的容器、工具

等做到物品专用,有醒目的区分标识,避免与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等混用。

四、食物加工操作要规范,防止生熟交叉污染。食物要煮熟烧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食品在烹饪2小时后,应尽量售餐完毕,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食品。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要清洗消毒,已消毒的餐用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餐用具密闭保洁柜内。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学校(托幼机构)的食物加工、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建设,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云南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供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野生菌、四季豆、黄花菜、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和食品原料;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体检,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有记录,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学校食堂内外环境要整齐清洁,做好防尘、防蝇、防虫、防鼠工作,预防食物被污染。督促学校食堂做好每餐菜肴留样和留样记录,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

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食堂的环境卫生、原料采购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管理、食品贮存措施、加工制作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餐厨废弃物管理、留样登记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着力规范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醒学校及托幼机构,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组织中毒人员到附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封存当餐所用原材料、留样菜肴、加工使用的容器和设备设施等,以备检验机构检测。

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可拨打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