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9_D/2018-052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消费警示 | 发布日期 | 2018-05-24 |
文号 | 浏览量 |
雨季即将来临、气温升高、空气潮湿,野生菌进入生长旺季,即将大量上市。为有效遏制、防范食用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生命安全,特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有效防控中毒事件
(一)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或霉变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有的野生菌虽然无毒,但所含某些成分会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从而引发中毒,所以食用野生菌时最好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安排部署并抓紧抓实抓好,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通过粘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手机短信、6995、云岭先锋、乡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正确食用野生菌的方法、鉴别野生菌的知识和中毒应急处置措施等,强化广大群众的科学、安全、健康饮食消费观。
四、妥善处置中毒事件
消费者食用野生菌后,如果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医院治疗,来不及就医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洗胃、导泄、灌肠等方式,尽快排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毒素后及时就医,同时要保留好野生菌样品或呕吐物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野生菌上市期间提前做好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中毒事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识别野生菌形态,对不认识的、腐败变质的野生菌勿采勿食。食用野生菌10分钟后~72小时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尽快到医院就诊。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拨打电话12331进行报告或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