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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25-0217015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发布日期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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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居住证办理

一、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三、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当场办结。

四、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