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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24-120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布日期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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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民族成分变更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第二批)

事项名称

民族成分变更

办理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分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