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8-9-/2024-120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文号 | 浏览量 |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第二批) | |
事项名称 | 民族成分变更 |
办理材料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分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34.民族成分变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