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8-9-/2025-021701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迁移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办理条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实际居住指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地申请落户。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地点:各乡镇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