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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250424-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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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昌宁县公安局为认真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确保全县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现将昌宁籍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一)限期申报:请家中有已离世亲属但截至目前仍未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居民,于2025年5月22日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及时申报:即日起,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报材料

申报注销户口时,需由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亲属、抚养人等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逾期处理及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第二条之规定,通告发布后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户口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先行登记,待相关事情办理完结后及时注销。同时,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昌宁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