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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50909-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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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学】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案例】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原海南省卫生厅、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原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等文件,上述文件部分内容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原海南省卫生厅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同时变相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特定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截至调查时,相关规定仍在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市场、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应该允许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上述行为,限制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承保企业、保险经纪机构的权利,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发文废止21号文、24号文;2024年1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废止1号文,相关废止情况已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2024年3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的上级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建议责令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梳理仍在生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和参与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限期完成整改并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改正情况。

【案例】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暂定兴隆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复》,明确“在某液化气公司新站建成使用前,由某液化气站负责经营兴隆台区域液化石油气”。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明确二界沟街道瓶装燃气经营主体的函》,明确“择优选择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从即日起作为二界沟区域燃气唯一合法经营主体,负责在二界沟街道(含元荣兴、荣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截至调查前,前述文件均在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直接指定两家企业分别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唯一经营企业,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在相应区域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案例】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发布名单,直接指定产品型号和供应商,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的进入,限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当事人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来源: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宁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室办公室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