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6-8-30/2018-0425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10-26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文号:云建保函﹝2017﹞348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发挥公租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依规依据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配办法,规范分配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住房保障成效等差异化实际,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及时修订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租房分配工作,确保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分配依据充分。
二、明确准入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各地修订完善的《实施办法》中要切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公租房准入条件和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将更多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的社会效应。
三、加快审核入住,提高分配效率
(一)《实施办法》要明确公租房管理和日常服务机构,实现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尽快启动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审核分配。
(二)《实施办法》要规定公租房预分配工作机制。明确编制配租方案并提前启动在建公租房分配工作,有效衔接项目建设与分配入住,做实做好预分配。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租赁合同(协议)应载明具体交付时间,且交付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整体租赁给企业、学校、医院和环卫等单位的,以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为准。各地要认真梳理已上报的预分配数,确实按标准在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前做好做实预分配工作。
(三)《实施办法》要规范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团租公租房方式,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为准,且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在有效期内,入住对象需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以企业、学校或医院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为准,备案内容应包括入住职工名单和身份证号码等。
请各州、市住建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部将此通知迅速转发各县、市、区住建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