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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09_Z/2021-081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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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昌宁县十七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沈玉芹等7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的建议》(第3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销售殡葬用品未曾列入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包含殡葬用品销售的企业有5户,个体工商户68户,已推送县殡葬管理机构。

2.2017年以来,全县正式启动殡葬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殡葬用品加工经营销售户进行了清理核查;对合法经营的殡葬用品加工经营销售户,各市场监管所按殡葬用品加工经营销售户专项治理标准要求发出整改通知书,对14户(其中石材加工12户,棺木加工2户)非法加工经营户依法进行整治。2020年以来,随着全县13个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及全县全面禁止散埋乱葬工作的开展,多数碑石加工户已转产转业;2021年3月以来,昌宁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再次对全县殡葬用品加工经营销售户进行摸底调查,要求经营户到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报备工作稳步推进,取得阶段成效。

3.2017年3月殡葬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根据《云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民事〔2018〕22号)要求,我县相继下发了《昌宁县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昌办发〔2019〕124号)、《昌宁县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昌办发〔2020〕84号),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号召用花圈代替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用品,用鲜花代替纸钱冥币祭祀行为,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千年的封建治丧陋俗在群众思想上早已扎根,要全面取缔难度较大,只能循序渐进,逐步宣传、逐步推进改革。2021年1月20日,县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对制造销售殡葬用品户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工作成效明显。

4.县民政局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对殡葬服务行业进行审批和监管,全县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除县殡葬服务中心开展外,不存在私人开展四项基本服务情况。

5.根据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问题,在火葬区,除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种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不是以上10种少数民族的其他人员,不管信教与否,所有殡葬改革政策文件均无特殊规定和明确要求。因此,信仰加入伊斯兰教的非10种少数民族人员,并未改变族别,所以不能享受可以土葬的特殊政策。10种可土葬的少数民族中,我县只有回族。《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省、市、县各级殡葬管理实施方案(细则)上也对丧葬费、抚恤费的领取进行了明确。因此,信仰加入伊斯兰教的非10种少数民族人员亡故后,丧属必须凭火化证才能办理丧葬费、抚恤费。为体现以人为本思想,尊重夫妻合葬的中华传统习俗,目前在我县,若夫妻一方为10种少数民族人员,另一方为非10种少数民族人员,亡故火化后可葬入伊斯兰公墓。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积极与县民政局加强沟通对接,在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好殡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殡改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对殡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