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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6410-5/20260721-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 公开目录 | 县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 文号 | 浏览量 |
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借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严控债务规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原则,严禁新增违规债务,确保债务规模与企业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相匹配。
(三)责任主体。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借款用途、风险防控及债务偿还承担直接责任。
二、借款用途与条件
(一)明确借款用途
1.允许用途:
(1)企业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2)重大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3)经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4)其他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合理用途。
2.禁止用途:
(1)不得用于非主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金融投资等;
(2)禁止向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
(3)严禁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变相资金支持;
(4)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发放职工福利。
(二)严格借款条件
1.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警戒线;
2.须提供详细的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证明;
3.借款期限应与资金使用周期相匹配;
4.借款利率不得明显偏离市场水平。
三、村集体借款特别规定
(一)借款条件:
1.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资金用途证明及还款保障方案;
2.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期限不超过3 年;
3.报县国资委前置审批并纳入专项台账管理。
(二)禁止变相融资。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向村集体提供资金。
四、严格审批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1.借款事项必须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合规性、风险性及必要性,形成书面意见。
3.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留存完整会议记录。
(二)分级审批权限
1.县国资委审批事项:单笔借款金额超过500 万元;年度累计借款金额超过2000 万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借款。
县国资委审批事项需提交:借款可行性报告、还款资金来源证明、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材料齐全后,县国资委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企业自主审批事项:单笔500 万元以下借款;年度累计2000 万元以下借款;自主审批事项须在5 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债务监测机制。企业须按月报送债务台账及变动情况;对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企业,由县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债务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加强监督检查。年度审计须重点核查资金流向、使用效益及合规性,严查虚假报表、利益输送等行为。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违规情形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超规模借款、挪用资金、虚报债务、违规担保等。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对企业:扣减年度考核得分、限制融资权限、追回违规资金。
2.对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党纪政务处分、终身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昌宁县国资委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