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21-0304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县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办、局,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稳定社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0条措施的通知》(保政发〔2020〕12号) 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切实支持全县实体经济稳步发展,推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全面落实房租减免政策,现针对房租减免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全县13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全县县属独资、控股国有企业。
二、减免期限
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取全年减免的方式。
三、适用对象
已承租上述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各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依法经营 的市场主体。
四、实施口径
1.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方进行租金减免,对已提前支付租金的承租方在2021年内进行等额抵扣;对2020年内已执行一个季度租金减免的承租方在2021年做承租期递延9个月处理。
2.对间接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的,实施主体应督促间接承租方将相关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五、其他要求
各实施主体应与承租方签订《房租减免协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协议备份给昌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备案,各县属国有企业应提交协议备份给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用于备案。
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