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19-062001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县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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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68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7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1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对国有企业实行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制度
为实现本级国有企业全部国有资产纳入国有监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划、分类监管”的原则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县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对县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实行委托监管。委托方和监管方共同签订《昌宁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托书》,共同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责。
(二)双方职责
国资委主要负责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核准、审批的事项,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依据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委托方监管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加强国有企业委托监管的各项工作
监管方是监管对象的主管部门,属于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事检查机构,由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组成,应按照国家、省、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签订的《昌宁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托书》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企业实际情况,落实监管事项,规范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切实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战略规划和投融资管理。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委托方备案,指导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健全重大投融资管理制度,审核决定重大投融资事项。
2.国有资本收益及预算管理。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组织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建议。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过程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编制、审核、执行、调整、决算等具体制度。
3.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监管方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对被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意见,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奖惩。对企业职工薪酬,在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和人事部门工资政策指导下,对企业进行工作总额核定。
4.财务监督。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做好国有资产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5.产权管理。监管方应严格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公司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重组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国资委办理申报手续。
6.评估管理。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备案。
7.法人治理。监管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被委托监管企业的章程,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8.改革重组。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内容及相关责任
(一)企业重大事项内容。包括:企业合并、分离、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发行股票、债券,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加强重大事项管控。在委托监管期间,监管方应依法加强对被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三)落实重大事项监管责任。监管方可以联合县级有关部门对被委托监管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被委托监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监管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国资委和监管方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签订的《昌宁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机制。国资委应定期通报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情况,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应认真履行国资委委托的监管职责。双方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事项报告机制。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事项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送国资委。各企业日常月度财务快报、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重大资产处置报表、企业会计信息报表、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信息报表等,按照规定报送国资委。
附件:《昌宁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托书》
昌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昌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印发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学生资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昌宁第一中学、昌宁县第二中学、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学生资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保财教〔2021〕36 号)的要求,现将 2021 年学生资助中央直达资金 1008.98 万元下达你单位,此款请列入 2020 年相关预算科目,相关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一、本次学生资助中央直达资金以 2019 年教育事业统计和2020 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实际资助学生人数、金额等为依据测算下达(详见附件),待省和市 2021 年预算确定后,市级将再次核定各县(区)资金预算和分项人数,并据实清算。
二、学生资助资金为直达资金,本次下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直达资金标识为“ 01002 正常转移支付”。单位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民利民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 号)精神,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已纳入扶贫资金台账目录中。学校依据学生资助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确 保资助政策不打折扣落实到位。同时,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昌宁县 2021 年学生资助中央直达资金明细表
昌宁县财政局
2021 年 2 月 3 日
昌宁县财政局行财股 2021 年 2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