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8-04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县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17-10-05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国资委,县属各监管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昌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资监管工作,规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以下简称监事或派驻监事)监督检查行为,增强依法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由县国资委代表县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督职责,对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派出监事入驻企业的名单,由县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监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质询、调查、纠正、罢免建议等职权,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活动以及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跟踪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派驻监事的权利、职责及义务
第四条 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四)检查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经营预算、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等情况。
(六)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七)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八)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根据需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提出建议,进行提醒、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九)了解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及其出具的报告和执业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是否聘用的重要依据。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的管理、任命、职责及分工。
(一)派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外聘的监事除外)属国家公务员,其编制、工资、党组织关系归相关部门管理。
(二)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列席企业有关会议,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代表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履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专职监事由县国资委任命,可同时担任1—3个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派出监事会中任职。专职监事具体承担各项检查工作,负责收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执行监事会的决议,行使监事的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须履行和遵守下列职责与行为规范:
(一)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
(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企业,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八)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九)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十)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十一)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十二)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事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是监事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企业内部管控及执行情况等开展,及时发现、提醒和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检查。是监事对企业特定事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国资委关注的企业重大事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风险、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事项等作为检查重点。
(三)年度集中检查。是监事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集中时间(从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对企业全年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情况、经营管理与改革发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委关注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监事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关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定期召开会议的情况,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企业经营业务的情况,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五)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财务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异常变动,主要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等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板块、子公司对企业的影响。
(六)检查企业资金安全。重点关注企业融资方式及成本是否按规定程序决策和执行;大额资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决策和审批;担保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担保范围及额度是否合规。
(七)检查企业资产项目和收支项目。重点关注往来账款、大额实物资产的安全性,收支项目的规范性。
(八)检查集团对子公司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监事开展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他们作出说明。
(二)列席企业有关会议,了解和掌握有关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长期投资和重大战略决策方面的情况、过程和决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决定、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就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询问,并要求就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
(四)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根据企业实际,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四类项目进行专项性或综合性检查,并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状况。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及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等实际,报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监事会可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审计。
(五)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可以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也可以个别交谈。
(六)存在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可以提出专项报告,通过国资监管机构建议政府安排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综合性和专项性审计。
1.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危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情况。
2.企业会计账目严重失实,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企业的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改项目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转移、挪用资产、资金的违法行为。
4.企业负责人严重失职,造成决策重大失误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十条 监事应当按照县国资委监督检查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集中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实施监督检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监事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县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应及时、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符合实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年度集中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日常监督检查报告按照县国资委具体要求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报告一事一报,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资委;年度集中检查报告一企一报,应于次年5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委。
监督检查报告,经县国资委研究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监事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事项,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流意见。
年度集中检查结束后,县国资委监事会应与企业进行1次较为全面的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县国资委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一)口头方式。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书面方式。监事会主席视不同情况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提醒函》《监事会建议函》和《监事会纠正函》,要求企业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回复或纠正,同时抄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就下列内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揭示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监事根据需要向县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供县国资委研究监督检查中揭示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县国资委专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需要县国资委研究解决的事项,制定监督检查任务分解书,由县国资委负责落实;对需要企业整改落实的事项,由县国资委向企业下达监督检查整改意见通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县国资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整改工作进行督导、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整改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向县国资委反馈。
第四章 企业对监事工作的保障和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检查,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监事监督职权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与监事的工作联系,明确工作机制,规范重要会议通知、文件资料传递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经营管理会议等应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3天送达。企业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报送县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担保、改制重组、资产处置、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投资高风险业务、设立境外企业、安全事故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和资料应当真实并及时提供给监事,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避开监事监督。特别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关键节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监事通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县国资委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县国资委监事会。企业接受审计、巡视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监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与沟通,将监事关注事项纳入审计业务约定书,涉及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通知监事参加。对监事提出的问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不配合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可要求撤换。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以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企业内审、纪检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提出质询时,各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监事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监事工作有关制度,以制度保障监事会监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强监事队伍建设,配备与监事会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优化监事会管理,为监事提供交流成长的机会。
第三十条 监事要忠于职守,勇于担当,认真履行监事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的监督,树立清正廉洁形象。监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存在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