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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40411-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 发布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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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昌宁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号建议答复

李仲华、沈鑫、罗国军、林欧洋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县乡两级非税收入的建议(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根据《昌宁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昌办发〔2021〕140号),《昌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处置三个实施细则》(昌财发〔2022〕72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经划入单位需与资产划出单位进行协商后,由划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规定逐级报批,经批复后方可办理移接交手续。

二、关于教育局资产问题。经与教育部门对接,征求意见后,考虑到撤点并校后闲置校舍盘活难度大,教育局不建议划转至乡镇盘活开发利用。一是撤点并校后闲置土地和房屋产权不明晰,盘活困难;二是利用率低,资产保值增值难道较大;三是资产老旧,改造维护成本较高;四是学校部分闲置校舍已用于村社区活动室建设;五是撤点并校后闲置土地用途为教学用地,无法划转乡镇盘活开发利用。六是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2023年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3〕62号)规定,撤点并校后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由县教体局按规定盘活,并将非税收入全额返还学校专项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关于供销社资产问题。代销社闲置资产的性质为集体资产,不是国有资产,且供销社集体资产多为社有资产,根据中华全国供销社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第五条规定,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所以供销社暂闲资产不能改变性质及隶属关系,不能划拨。

四、关于石场、砂场的问题。按规定石场、砂场(露天采砂)按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合法的采石场、采砂场都必须经过矿区规划、采矿权设置及采矿权挂牌出让,具备明确的矿业权人。经县自然资源局排查全县各乡镇,不存在合法的闲置石场、砂场。如乡镇存在闲置石场、砂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违法闲置;二是采矿权到期闲置。违法闲置或采矿权到期闲置的石场、砂场都不能直接盘活进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闲置的石场、砂场必须进行依法查处到位后,恢复土地原状;到期闲置的需按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五、关于税务局资产问题。由于税务局为省直管单位,需由县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划转,手续极为繁琐。目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正与上级税务部门协调,将使用权划归县级。

六、关于“将上缴的非税收入部分返还乡镇支配使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规定,“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乡镇所有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不再进行返还,相关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解决。收缴行为与财政拨款支出不挂钩、非税收入与经费奖励不挂钩。

以上情况和意见,恳请各位代表理解和支持,也希望代表们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利于我们工作的提高。



昌宁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