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2022-0517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文号 | 浏览量 |
局机关各股室:
按照《昌宁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抓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县财政局实际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对各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局领导班子审定通过,现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昌宁县财政局反恐防范应急预案
2.昌宁县财政局防汛抗旱预案
`4.昌宁县财政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5.昌宁县财政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6.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昌宁县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
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昌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1:
昌宁县财政局反恐防范应急预案
恐怖活动事件是特大的恶性事件,对国家、人民群众造成严重不可估量的后果。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家、省、市、县各级防恐工作会议精神及安排部署,结合昌宁县财政局职能职责制定本单位反恐防范应急预案如下:
一、风险辨识
反恐防爆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暴力袭击、自焚、爆炸、火灾事件等。
二、应急行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
成立昌宁县财政局反恐袭击、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一升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永良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国资办主任
组 员:车志伟 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
高亚丽 副局长
赵炳学 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罗云鹏 副局长
各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恐袭击、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二)建立信息网络
普家武同志为昌宁县财政局处置反恐袭击、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信息网络信息员,确保政府指令畅通无阻和各种信息资料顺利上报。一旦有紧急突发事件发生,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昌宁县人民政府。
三、应急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报告,到达现场。当办公场所发生暴力袭击、自焚、爆炸、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在场发现人员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并立即向“119”、“110”“120”部门电话报警。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迅速上报。
(二)应急疏散、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当办公场所内部和外部周边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为避免更多的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伤亡,以及火灾和爆炸时产生的有毒烟雾、高温、爆炸、建筑倒塌等有害因素威胁人身安全,必须首先疏散人群,确立“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组织指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现场保护。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的痕迹、物证。
(四)通信保障、情况通报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应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通信畅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事件上报有关单位,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逐级传达到基层干部,同时,及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通报到事故处理人员。
(五)开展调查工作。按上级要求,根据职能分工,抽调力量,协调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传达,积极动员,精心部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员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确保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敏感性。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全局观念,发挥主动性,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任务。
(三)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团结协作,讲究技巧,注意方法,耐心细致做好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凡在突发、重大事故和事件发生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昌宁县财政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新形势下水利工作发展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应急机制,提高防汛抗旱工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昌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务院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提纲》和《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灾害的原则。
1.3.2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原则。
1.3.3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城乡,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4 坚持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有机统一,农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农村用水和城市用水合理调度的原则。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
1.3.5 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业抢险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在全县辖区内发生的洪旱灾害处置适用于本预案。洪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水库险情、江、河、沟、溪洪水灾害、供水危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可能危及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等。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股室为成员的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由预算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保障资金拨付,由局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2.2 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经费及救灾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抢险应急资金的筹措,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及时下拨各种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预防洪旱灾害和自保自救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做好督促检查、服务保障工作,权利做好防汛减灾资金保障。
(3)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应急之需。
3.2 预警支持系统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股室应编制相应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各股室股室对已批准执行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值班制度
全体干部职工在汛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抗旱攻坚期(具体时间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确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允许发生脱岗、漏岗的现象。
4.1.2 防汛调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面本行业主管的防洪度汛安全调度工作。
4.1.3 抗灾减灾
洪旱灾害发生后,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做好防汛减灾资金保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河道洪水
(1)当主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所属按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配合县级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主要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要目标时,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的防汛任务,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泄洪闸泄洪,启动抽水机具排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2.2 山洪灾害
当发生山洪灾害后,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救助资金。若有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搜救)工作,上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2.3 工程险情
当工程出现前期征兆时,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抢险和下游紧急转移赢得时间。工程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向施工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要尽快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所上报信息统一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4.3.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具体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指挥和调度
出现洪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做好资金调度。
4.5 抢险救灾
出现洪旱灾害后,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各股室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做好资金调度使用,做好资金保障。
4.6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积极参与应急突发灾害的处置,提供物资、调用车辆、动员人力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7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维护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大事件应征得宣传部门的同意方可报道。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必须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
4.8 应急结束
当洪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项目主管股室负责实施。
(2)要储备足够的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全体干部职工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灾情发生后积极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汛工作。
②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妇女、老人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积极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②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物资保障
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因救灾消耗过多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充足的水量,做好供用水计划,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同时,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
5.2.4 资金保障
(1)预算股负责预算安排遭受较大级以上洪旱灾害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及水毁修复资金的补助,各乡镇财政所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区域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及水毁修复资金的补助。各级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云政发〔2003〕137号)要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5.2.5 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义务。防汛抗旱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干部职工防汛抗旱意识。
5.3 宣传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6.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发生洪旱灾害后,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灾后重建
配合县级部门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组织受灾乡镇编制上报项目材料。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资金保障工作。
7.附 则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昌宁县财政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县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股室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工作小组,由预算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保障资金拨付,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做好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根据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安排,设立应急资金保障组,由我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程序
3.1.1 临灾应急
根据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迅速有序地组织开展如下抢险避灾工作:
3.1.2 灾害应急
3.1.2.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配合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至人员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3.1.2.2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进行灾情会商,并视情况宣布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3.1.2.3 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应急资金保障组。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调集应急救灾资金,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2 通讯
在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期间,要确定专人,开通专线电话,并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县级指挥部报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3 紧急处置
3.3.1 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3.3.2 应急处理的现场工作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现场处置原则。
3.3.3 应急处置应考虑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充分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3.3.4 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股室资金拨付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3.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认事件现场安全后,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如事件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现场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事件现场,组织将事件受害者及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区。
3.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机关内部、挂钩联系乡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动员干部职工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3.7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完善提高。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恢复治理。
3.8 新闻报道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股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所涉及上报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4.2 社会救助
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使用。
5.保障措施
5.1 物资保障: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5.2 经费保障: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落实到位。
5.4 宣传、培训
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5 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附 则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昌宁县财政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确保全体局机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危害降低,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消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与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消防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王一升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永良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国资办主任
组 员:车志伟 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
高亚丽 副局长
赵炳学 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罗云鹏 副局长
各股室负责人
二、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局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各组员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各校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工作人员等工作。
(一)通讯组职责: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消防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报险救灾。
(二)灭火组职责: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办公室、宿舍和计算机房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三)抢救组职责: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人员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四)紧急疏散组职责: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工作人员逃生途径与疏散指导,特别加强职工住宿区各处的消防安全与紧急情况下的工作人员及家属疏散与逃生。
三、灭火工作预案
1、发现火情,立即组织室内人员进行有序疏散,并迅速利用室内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争取消灭于火灾初级阶段。
2、如不能及时控制、扑灭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切断电源等),防止火势蔓延。
3、在场人员要以最快的方式向领导组成员汇报,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协力救火。
4、领导组成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到达火情现场,并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
四、工作人员疏散及逃生预案
1、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管理人员及各工作人员要立即通知局领导,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如发生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逐个区域通知人员撤离。
2、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引导向疏散通道,并将正确的逃生方法告知负责同志,其余人员按照既定位置,统一使用灭火器灭火,并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3、为更好地应付紧急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一切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4、紧急疏散的负责同志必须接受基本灭火技术的培训,正确掌握必要的方法,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及家属的安全撤离。
附件5:
昌宁县财政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县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昌宁县财政局职能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生命高于一切为目标,按照统一指挥高效应对原则,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防震减灾的工作,建立健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经局党组批准,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并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一)成立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财政系统防震减灾的领导机构
组 长:王一升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永良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国资办主任
组 员:车志伟 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
高亚丽 副局长
赵炳学 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罗云鹏 副局长
(二)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书记普义祥担任,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协调组、信息组、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1.协调组:办公室、国库股、社保股、农业农村股、人教股、监督评价股。
2.信息组:办公室、金融股、综合股、国资办、行财股。
3.后勤保障组:办公室、预算股、经建股、会计股。
(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研究制订局内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全局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局内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配合县上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应要做的相应工作;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协调与县上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
2.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指导和协调有关局内抗震工作;加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股室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研究制定信息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对有关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文件、通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股室职责。各股室要配合好地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服从人员调配。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监察股要配合有关部门或者根据需要单独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预算股要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度抗震救灾资金、下达抢险经费;及时提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方案和建议。企业股及相关业务股室在地震发生后及时负责统计国有企业及当地政府部门受灾及灾害损失情况。
4.在地震发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积极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未受伤害人员对受灾群众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受灾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点财物。
5.在地震发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积极对到达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加强本局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和犯罪活动。
6.在地震发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积极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做好本局被破坏设施的重建工作,特别做好水、电、气等的安全及畅通,防止二次次生灾害发生。
7.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情发生时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局办公室要努力利用各种通讯渠道,最大限度实现与上级指挥部的通讯畅通。做好本局被破坏设施的修复工作,加强防震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安定人心,平息谣言,尽最大努力做好单位的自救工作。
8.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编报应急预算,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预备费,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9.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昌宁县地震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财政局应该承担的职责,并做好本局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检查等工作。
三、做好平时防震减灾地震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扎实开展防震减灾宣传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干部职工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每年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预防地震知识宣传讲座、避震演练、简易救护等内容的普及宣传活动。
(二)组织业务技能培训
根据政府安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做好必要的抗震物资储备,人员疏散、简易救护、避险场地的勘查准备等工作。
(三)强化应急演习,提高协调作战能力
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财政局的实际情况,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四、奖励鼓舞与处罚督促
为了保证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扎实落实,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股室、财政所和个人,可以在全局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并向上级推荐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此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昌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县外区域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l.2.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 工作原则
l.3.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l.3.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l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设立昌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财政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对口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县财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实施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及时安排、调度、支付应急资金;落实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政策;监督应急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确保应急资金安全、高效、专用;清理完善各项应急财务手续;落实24小时值班和通讯记录制度;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与上下级和内外各部门的联系、沟通;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初步意见。
2.1.3“县应急委”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县财政应急办”成员立即按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2.2 乡镇
各乡、镇财政部门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比照县级财政应急保障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并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县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县财政应急办”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书面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3.2.4“县财政应急办”承接报告后,按本预案处理;如本预案未启动,则按县财政局内部职责分工,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批转相关科室进行办理。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4.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落实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
4.1.3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4.2 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上级财政部门。
4.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减免优惠政策及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乡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4.3 财政支出政策
4.3.1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一般应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或省、市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中央或省、市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或省、市财政负担;属于县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级可视情况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3.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应急办”可提出动支预备费等建议方案。
4.3.5特殊情况下,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调整预算或次年预算安排。
4.4 资金拨付
4.4.1县、乡两级财政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对县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对下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以传真、电报等方式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乡镇财政所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1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拨款手续,送达相关金融部门,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乡镇财政所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
4.4.5县、乡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金融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 应急采购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程序办理。
5.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县应急委”宣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财政应急保障状态随之结束。
5.2 监督检查
5.2.1县、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2应急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5.2.3县级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特点和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2.4乡镇财政部门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5.3.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乡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3.2县、乡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6.附则
6.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
6.2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