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6-4/20230106-0001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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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落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维护我局“全国文明单位”良好形象,根据《昌宁县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外”是指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外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的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和品德作风方面表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家教家风等方面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工作队员、临聘人员等。
第四条 倡导干部职工在“八小时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宪法和法律;
(三)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四)带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弘扬正能量;
(五)带头遵守公共秩序,争做文明公民,服从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管理;
(六)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培养健康高雅的情趣;
(七)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洁身自好,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盲目攀比;
(八)教育管理好家属,建立良好家教家风,孝敬父母,家庭和睦。
第五条 对干部职工的“社交圈”,重点监督、纠正和制止下列行为:
(一)不讲党性原则,不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或者不能坚定“四个自信”,盲目崇洋媚外的;
(二)泄露工作秘密的;
(三)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以打朋友、拜干爹、结亲家等政治亚文化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或者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或搞权钱色交易的;
(五)违规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六)不注重自身形象,在公共场合或者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
(七)交友不讲原则、不讲规矩,滥交朋友、公私不分的;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或经过兼职审批,但不遵守兼职相关规定违规获取薪酬的;
(九)违规办理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国(境),或经审批后擅自更改出国(境)时间、路线、行程等违反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的;
(十)其他在社会交往中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
第六条 对干部职工的“生活圈”,重点监督、纠正和制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相关规定,在微信、微博、社交网络等媒体发表、转发或点赞涉党、涉政、涉军等不良言论的;
(二)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以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的;
(四)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关系人馈赠和接待,或接受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物的;
(五)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的;
(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盲目攀比、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闹事、寻衅滋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
(八)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的;
(九)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欠款或借(放)高利贷的;
(十)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
第七条 对干部职工的“休闲圈”,重点监督、纠正和制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委实施办法,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的;
(二)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行等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的;
(五)违反保山市党员领导干部“两严禁”规定,参与赌酒、赌博的;
(六)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的;
(七)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私搭乱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违纪违法活动,或违规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离开辖区不遵守外出报备制度的;
(十)其他在个人休闲活动中违反规定及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的。
第八条 强化组织监督,将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考察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干部职工要如实自查并报告“八小时外”活动情况,在述职述廉材料中报告“八小时外”表现情况。
第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托村(社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物管机构、业主委员会、邻居群众了解干部职工的生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中心)负责人、股室(中心)负责人对内部成员的“八小时外”活动层层负责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对不听劝诫的,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入户走访、谈心谈话等方式,向家庭成员、近亲属重点了解干部职工家教家风等方面表现情况。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股室(中心)负责人每年至少对监管对象进行一轮全覆盖家访。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落实该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主动配合组织对发现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应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局内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委处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八小时外”的活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和股室(中心)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领导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一岗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