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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20-0506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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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部门“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事项清单目录

1

                 昌宁县卫生健康部门“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事项清单目录

单位(盖章):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填报人:李仲轩 联系电话:7130025 填报日期:2020年4月27日

单位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申报材料

办理

类型

办理

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网址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1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含婚育情况证明)需经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2.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3结婚证(夫妻双方)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5.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

马上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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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双面打印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申请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属委托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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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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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盖公章.3.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4.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的文字说明原件1份.5.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原件1份.6.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盖公章.7.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盖公章)

一次可办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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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证正本、副本.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5.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一次可办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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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8.授权委托书.

一次可办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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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3.与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场所设置布局平面图(首次申请需提供).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设备清单.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名单.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8.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9.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可行性报告(首次申请产前诊断技术的需提供).

一次可办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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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2.每人备2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3.参加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4.医师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职称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5.护士提供: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6.申请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培训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7.申请产前诊断及遗传病诊断的人员须提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产前诊断或遗传病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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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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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3.《医师资格证书》.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5.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6.省级卫生部门指定机构联系6个月以上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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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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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

1.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一).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5.近6个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6.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8.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面免冠彩照.9.指定医院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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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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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云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双面打印)原件1份.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证)已发证的提供复印件1份、未发证的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4.符合申请范围和条件的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5.半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原件2张.6.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7.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新聘用注册的乡村医生提供)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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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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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3.专家评审意见(危害严重项目).4.授权委托书

一次可办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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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批复.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书)

一次可办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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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1.《设置血站批准书》。2.《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3.血站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4.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5.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6.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7.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8.《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报告;9.《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合格报告;10.血站的规章制度。

一次可办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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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提供外,其他医疗机构不需提供)□3、设置申请书□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资信证明□

8、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9、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1、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12、新建、改进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3、环保评价资料□

14、拟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登记表□

15、药品种类清单(除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应提供外,其他医疗机构不需提供)□

16、统一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 □

一次可办结

13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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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4〕36号)

1.户口簿;2.结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子女《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一次可办结

1

不收费


16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国人口发﹝2007﹞78号)

1结婚证;2户口簿;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残疾证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一次可办结

1

不收费


17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其它行政职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暂无

一次可办结

1

不收费


18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1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20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其它行政职权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不收费



21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22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23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24


对医师的监管

其它行政职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暂无

一次不跑办结

1

不收费


25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其他行政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4月1日施行)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5.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一次可办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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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规范性文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为了尽快遏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降低我省的生育水平,省政府在全面总结2003年41个县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65号)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地州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户口簿;2.结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高中(大专、大学)录取通知书;

一次可办结

1

不收费


27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儿童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1〕24号) 主要目标: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妇女发展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政发〔2012〕60号1.主要目标(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控制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严重先天缺陷儿的出生。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7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5%以上。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2)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市、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率。(3)提高儿童康水平。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有效控制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降低儿童伤害死亡率和致残率。有效控制儿童肥胖、近视、龋齿等常见疾病的发生。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达到90%以上。提供儿童心理健康指导及行为干预服务。—提高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禁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4)控制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提高阻断水平。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8%以上。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一次可办结

1



28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健康教育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5日印发并实施),“第二篇第四章加强健康教育(所有内容)。第一节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

2.《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原国家卫生部2010年5月5日印发执行),“二、工作内容(三)总结与推广事宜技术4.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需求调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健康教育宣传栏和组织现场活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传播。(四)信息管理与发布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健康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为媒体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源。2.围绕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制作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利用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向辖区公众发布”。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执行 ),附件第22页中健康教育服务规范所有内容,“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4.《“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国卫宣传发〔2017〕2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月11日印发执行),“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落实“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落到实处。开展高层倡导,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覆盖各个部门的健康促进工作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当地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三)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特别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主阵地作用,提供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均等化,提升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5.《“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云发〔2017〕1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印发执行),“第二篇普及健康生活第三章提高全民健康素养一、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健康教育行动全覆盖。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覆盖全省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一次不跑办结

1



29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孕产妇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主要目标: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妇女发展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政发〔2012〕60号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覆盖。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加强残疾、老年及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2)提高妇女生殖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40%以上。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95%以上。减少非意愿妊娠的发生。降低人工流产率。育龄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9‰以内。(3)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提高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治率。降低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死亡率。妇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预防与遏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感染。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必须按照职责,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孕妇应当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有权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

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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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第七条强化组织保障(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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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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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公共服务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2010〕29号。(二)目标人群。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三)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四)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五)服务机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功能,深入乡镇社区开展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委托同级公益性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六)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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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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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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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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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为此,提出以下要求: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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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公共服务事项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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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预防接种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预防接种规范》、《疫苗运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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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少生快富”工程扶助金

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规范性文件: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自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人口发〔2008〕66号)附件:审批程序…乡(镇)计生办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对象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批复各乡(镇)计生办。州(市)、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户口簿;2.结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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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院就诊预约挂号

公共服务事项

《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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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公共服务事项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1.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或其他婚育证明 ;3.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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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清单梳理只列主项。

2.“事项类型”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以新的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依据)

3.“办理类型”分为:一次可办结、一次不跑办结、“马上办”。

4.事项比例要在(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公共服务共7类事项总数)90%以上。

5.办理网址:有几个填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