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4031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文号 | 浏览量 |
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昌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昌机编发〔2019〕29号)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按照昌机编发〔2019〕29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履行法定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工作事项。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依据生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相关行为、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害卫生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
(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种类和处罚权限的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职权范围的,报请委托机关依法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3.委托机关应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组织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委托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作出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任务
1.实施卫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妇幼健康违法案件的查办;
6.对发生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开展监督检查;
7.受理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8.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9.开展放射和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10.昌宁县卫生健康局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之前所签订的委托书自该委托书生效时失效。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修订,委托机关需及时对委托执法权限进行调整或取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