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1-101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优化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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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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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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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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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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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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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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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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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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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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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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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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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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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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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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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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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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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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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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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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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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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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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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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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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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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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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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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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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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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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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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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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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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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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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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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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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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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件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件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首次注册;
□重新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件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 件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章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
勾选):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