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0-02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优化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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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卫生健康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昌宁县中医药管理局、昌宁县防治艾滋病局牌子。主要职能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卫生健康法制建设和监督,充分运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健康全行业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发〔2019〕43号)确定: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内设11个机构: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人事股、规划信息财务股、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股、医政医管股、公共卫生股、中医和科技教育股、老龄与健康产业发展股、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防治艾滋病股。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落实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管。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及措施,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十一、健全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二、推进昌宁县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
十三、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协调落实昌宁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昌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与昌宁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昌宁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与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患者救治工作,会同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昌宁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办事依据
一、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三、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职权清单: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职权清单(根据权责清单整理)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备注 |
1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宾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行政许可 | |
3 | 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8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13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有初审权,无办证权 |
1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行政许可 | |
15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或者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
16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行政强制 | |
17 |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行政强制 | |
18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19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2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5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2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2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28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29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0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
31 | 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2 |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3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
3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
3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
37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
38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
39 | 对残疾预防、康复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
40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41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42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43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现场评审(县级初评,无确定权) |
44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其它行政职权 | |
45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46 |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 其它行政职权 | |
47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48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其它行政职权 | |
49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50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51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52 | 对医师的监管 | 其它行政职权 | |
53 | 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 | 公共服务事项 | |
54 | 儿童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
55 | 健康教育 | 公共服务事项 | |
56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
57 |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 公共服务事项 | |
58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
59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公共服务事项 | |
60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
61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 公共服务事项 | |
62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 公共服务事项 | |
63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公共服务事项 | |
64 |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
65 | 预防接种 | 公共服务事项 | |
66 | “少生快富”工程扶助金 | 公共服务事项 | 暂无此事项 |
67 | 医院就诊预约挂号 | 公共服务事项 | |
6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公共服务事项 | 2015年以前生人 |
主要办事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
(一)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宾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护士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再生育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地点:14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在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实施。地址: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福惠路31号;联系电话及传真:0875—7131877;邮编:678100,电子邮箱:cnwsjd@163.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非工作日按预约时间提供服务。卫生行政许可全部进驻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卫健局窗口办理,地址:昌宁县体育场南侧,电话号码:0875-7120835。
(三)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流程: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公服务事项
(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儿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医院就诊预约挂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单位:县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非工作日按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三、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最多跑一次”事项明细表 | |||
序号 | 行政职权事项名称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 |
2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 |
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 |
4 |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县)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
5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县) | 健康教育 | |
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县) | “少生快富”工程扶助金 | 昌宁暂无此无事项 |
7 | 医师执业注册(县)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
8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县) |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 |
9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县) | 儿童健康管理 | |
10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县) | 医院就诊预约挂号 | |
11 |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县) | 预防接种 | |
12 |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县)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
1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
1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 | |
16 |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18 |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 ||
1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2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 ||
2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
2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四、服务承诺
践行“八零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政务公开“零保留”事项办理“零差错”
许可审批“零延时”真诚沟通“零距离”
咨询业务“零模糊”业务办理“零障碍”
服务对象“零差别”服务态度“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