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2-1122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项目审批、节能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施设备,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与其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为设备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设备购置、租赁准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全过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按“一机一档”建立管理台账。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特种设备使用计划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需要自行购置特种设备时,应组织设备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等职能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成特种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报公司批准。特种设备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或市场调查与考察的方式确定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和生产制造厂家及代理商。
第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需要租赁或委托协作单位提供特种设备时,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特种设备租赁单位或提供单位的资质,以及拟租用或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收集设备技术档案并核实,填写《特种设备租赁申请审核表》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租赁。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除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进场前,必须与租赁(安装)单位签订租赁、安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需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的,在设备进场前由安装单位编制方案,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监理批准。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必须向工程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后方可实施。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挥,项目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在现场旁站监督,项目负责人现场值班。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在检测、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工程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检验、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表(安全检验标识)设置在设备上明显的地方。
第十三条初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拆除和清理退场。
第十四条 单位自购的特种设备,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安装技术文件和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项目部应组织租赁单位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每月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期检查记录。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并按照“一机一档”的原则,及时为每一台现场特种设备建立技术档案。现场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复印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
3.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
4.安装技术文件和检测检验报告;
5.日常、每月定期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项目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记录,由项目安全部门建档保存。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项目经理应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并进行试运行,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未进行检查或未试运行强行运行设备。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作业人员日检、项目周检、租赁单位月检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租赁单位、项目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 特种设备租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000元/台;
2.无安装(拆卸)方案施工,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台;
3.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000元/台;
4.未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的,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台;
此处罚规定与《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暂行)》不一致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需求计划
2.特种设备租赁申请审批表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现场旁站监督记录表4.特种设备检验、验收资料登记表
5.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特种设备需求计划
单位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划使用时间 | 租赁/自购 |
填表人: 审批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租赁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 申请时间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设备租赁/安装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营业范围及营业执照编号 | |||||||
单位资质及编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租赁设备信息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出厂时间 | 备案证编号 | |||||
设备考察情况 | ||||||||
考察人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
项目负责人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
直管部负责人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
安全管理部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
生产管理部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
技术管理部意见 | 审核人:年月日 |
注: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租赁单位资料作附件附后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现场旁站监督记录表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租赁单位 | 安装单位 | |||||||||
设备名称 | □塔吊 □施工电梯 □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作业内容 | □安装 □附墙、顶升加节(第 次) □拆卸 | 作业时间 |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检查结果 | ||||||||
相关资料 | 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 | |||||||||
是否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 ||||||||||
作业行为 | 安装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附交底记录) | |||||||||
项目部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附交底记录) |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
现场安全警戒是否按要求设置 | ||||||||||
作业前是否对设备进行检查(附检查记录) | ||||||||||
辅助起重设备是否经检查验收(附检查验收记录) | ||||||||||
安装单位人员情况 | 安装、拆卸工名、司机名、指挥名、专职安全员名,电工名,辅助吊车司机名。(要求所有作业人员附资格证) | |||||||||
作业审批 | 安装单位意见: 审批人: | 总承包单位意见: 审批人: | ||||||||
作业过程旁站监督情况 | 施工情况(主要监督是否按方案进行施工) | |||||||||
发现问题 | ||||||||||
处理结果 | ||||||||||
旁站监督开始时间 | 旁站监督结束时间 | |||||||||
安装单位 | 专职安全员: 安装负责人: | 总承包单位旁站人员(签名): |
特种设备检验、验收资料登记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进场时间 | 退场时间 | 检测单位 | 检测 有效期 | 出厂附件 | 操作人员 | ||||
设计文件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 姓名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注:1、出厂附件一栏,在对应栏中打“√”或“×”。 填表人:
2、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资料复印件。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操作人员 | ||||
维修/保养 | 维修/保养日期 | 维修/保养项目及内容 | 维修/保养后状态 | 维修/保养人员 | 备注 | |
注:该表为一机一档,专表专用,不同机械设备间不得相互使用。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