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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22-1122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项目审批、节能审查 发布日期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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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公司鼓励职工举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任何部门、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收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部门上报。

第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组织下,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安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公司安全部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隐患排查,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专项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直管部、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不同季节、时段对办公区、驻地、施工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定期隐患排查应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每月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各项目项目经理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相关责任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项目经理应带队每周进行一次综合性的隐患排查;施工员、班组长负责在班前、班中、班后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作业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安全员负责每天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当发现本部门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自行整改能力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讨论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原因并初步判定其性质类别,并当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人)组织整改。

(一)对于初步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的,应责成责任单位(人)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二)对于初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除当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外,应及时向本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报告,由本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总监组织对其性质类别进行分析确认。

(三)对于已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管理部),由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安全、技术、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并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填写《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对以下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上级主管或行业监管部门直接向公司指出的重大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3.公司受理并查实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

4.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

5.公司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其它重大隐患或重大管理问题。

(二)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挂牌督办的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

2.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的名称。

3.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4.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及为保障安全需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5.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十七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报告应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4.预防措施。

5.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摘牌销号管理应符合以下程序和条件:

1.责任单位应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单位或部门提交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2.负责挂牌督办的单位或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直管部安全总监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同意销号,并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均应及时将隐患登记记录在《安全隐患登记表》中,并随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其它记录资料一起汇总报本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各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内容应包括:

1.隐患排查日期;

2.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3.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4.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

5.隐患治理情况、参加治理人员及其签字;

6.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在全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