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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2020-1107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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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昌宁县于2017年7月制发了《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县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17〕119号),该文件的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省市各级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各级积极的财政政策,对非税收入管理做出了部分调整和规范,加之我县目前实施办法里面规定的一些条款与实际情况已经不一致。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与上级相关政策对应接轨,需对原来执行的文件做相应调整。

一、修改完善的主要依据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8〕57号);

(二)《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保发〔2016〕8号);

(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8号)。

二、主要变动事项

(一)调整事项

1.标题变更。删除2017年制发的《昌宁县深化县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昌办发〔2017〕119号)中的“县本级”字样,修改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征收管理范围含县乡(镇)两级。

2.第三大点“加大非税收入统筹使用力度”第一项内容有变更。一是要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将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的“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目转列基金预算。严格按标准计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各项基金,按预算级次入库并列入基金预算。二是要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所有专项收入全额纳入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部门决算会审记录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财库〔2019〕33号)文件要求,学校的收费收入除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住宿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其他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4.学校收费收入(含所有非税收入),原成本性支出比例80%,县级统筹的20%部分由财政和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专项用于教育支出。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对《关于学校非税收入全额返还使用的请示》的批示,自2018年1月1日起,成本性支出比例已调整为100%。本意见将支出比例调整为100%,变更为“学校的收费收入除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其他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再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学校的所有收入全额安排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办法规定所有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并按总收入的5%统筹,现调整为除医疗成本以外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安排给医疗单位用于成本性支出。

6.国内捐赠收入由原“国内捐赠收入,按捐赠指定用途安排使用”。修改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国内非定向捐赠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项目计划书全额安排给接收捐赠单位,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收支管理,专款专用”。

(二)新增事项

1.县公安局罚没收入总额的10%安排给县政法委,40%安排给县公安局作为办案经费,40%安排给公安局用于偿还迁建办公场所产生的基建债务。

2.乡镇卫生院实现的非税收入纳入县本级收入清算,除非税收入以外的医疗收入根据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政府管理部门委托云南省昌宁金润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安排给云南省昌宁金润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城市污水治理。 

4.无主货物罚没收入的35%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65%安排给查处单位作为办案经费。

5.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广告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额安排给执收单位用于成本性支出。

6.差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拨付差额单位统筹使用。

7.工业园区管委会实现的非税收入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80%比例清算,超过200万元部分按30%清算,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8.在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乡镇实现的非税收入三个事项后面新增“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9.在第三大项末尾增加“安排给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必须由执收单位年初编报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安排支出”。

(三)合并事项将原办法第四大项“实施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奖惩”和第五大项“强化非税收入监督稽查”内容合并为本意见第四项“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稽查”,新增“财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实时检查各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执收行为、收入收缴、财政票据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删除原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考核奖惩制度,以县直各单位各部门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执收行为、收入收缴、财政票据管理以 及内部管理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执行时间

自2020月1月1日起执行。

县级与市级政策对比情况

项 目

市 级

昌 宁

一般罚没收入

安排罚没收入总额30%的办案经费支出

安排罚没收入总额40%的办案经费支出

政法委经费

市公安局缉毒罚没收入总额的

县级缉毒罚没收入上缴市级统

10%安排给市委政法委,90%安

一安排使用。县公安局罚没收

排给市公安局作为缉毒经费;

除缉毒罚没收入外的其他罚没 收入总额10%安排给市委政法

入总额的10%安排给县政法委,

40%安排给县公安局作为办案经费,40%安排给公安局用于偿

委,70%安排给市公安局作为办

还迁建办公场所产生的基建债

案经费

务。

公安交

70%安排给执收单位

交警:2018年至2020年按总额

警支队、

80%安排给执收单位用于县城

森林公

安罚没

智能交通综合管控系统建设。

2021年起按40%安排给交警大

收入

队用于办案支出;森林公安按

40%比例安排。

国有资

商铺、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商铺、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源(资

等出租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源

等出租收入按70%安排给执收

产)有偿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50%

单位用于成本性支出。其他国

使用收

核定安排给执收单位用于成本

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性支出。

按收入总额的50%安排给执收

单位用于成本性支出。

医疗业

收入总额的98%核定安排给执

全额安排给医疗单位用于成本

务收入

收单位用于成本性支出

性支出。

无主货

35%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65%

35%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65%

物罚没

安排给查处单位作为办案经

安排给查处单位作为办案经

收入

费。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