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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0-5-02_Z/2016-0914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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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努力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1.鼓励购买商品住房。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在昌宁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每户不超过144平方米。已于2016年9月1日前办理过商品房购买备案合同登记的房源不列入补助范围。购买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持完税证明、交易合同、住建部门审核材料到商品房所在地财政所申请办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各房地产企业积极制定优惠政策,严禁以虚高房价后再给予优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积极协调对接农业银行“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进城进镇购房,鼓励改善住房条件。各金融机构应制定简便快捷的贷款管理法,满足购房住房贷款需求。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进镇落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县教育局依据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本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2.加快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房租赁市场,并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应缴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

3.调整优化房地产产品结构。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经申请审核,允许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

二、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1.合理调控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市场状况,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停止新开工和新建福利性住房,取消单位集资建房。

2.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准入机制。合理调控房地产库存面积,在房地产企业进驻时,加强源头管控,严格审批管理。建立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新的房地产项目落地时,所涉及的要素审批部门,要强化沟通对接,共同监管,避免因部门间政策、规划冲突而导致违规建设现象。严格控制商品房新建项目,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库存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内,不再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一律不再审批(2016年8月以前已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除外),审批新增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开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

3.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业务。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并予以相应信贷支持。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清理涉及房地产不合理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保证金;2016年3月1日起,新开发房地产小区实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减半交存,且在办理不动产证前交存;开发商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降低为5%;2016年3月1日起暂停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核后,自行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或与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加强完善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运营管理。

5.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取消房地产交易公证,房地产交易及产权证办理不需提交公证书,是否公证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取消商品房及二手房住房交易涉税中介评估,如需评估,交易双方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监管,建立价格预警机制,督促房地产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对违规预售和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6.简化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限。健全并联审批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各单位分头办理的,实行并联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修改完成上报后及时审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尽量简化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材料齐全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施工企业。

三、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1.理顺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机制,健全房屋征收机构,统一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积极搭建房源信息和交易平台,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使用开发性金融贷款的,取消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比例的限制。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扩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和范围,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商品住房。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对在县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在办理产权登记个人产权证时,所涉测绘费、税收、登记费,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给予补助。

3.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从2016年起,县城不再新建公租房,对新增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以提供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调整降低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城区3.92元/平方米/月、乡镇1.68元/平方米/月收缴。对年内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或企业无房困难职工,租住公租房给予房租减半优惠,减半部分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实行公租房“以购代建”、“租售并举”、“租后即售”政策,对偿还当期融资建设资金本息确有困难、不能实现自身资金平衡的项目,可按照“租后即售”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销售不超过40%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销售40%仍不能实现自身资金平衡的项目,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的销售政策。允许社会资本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

四、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扶持

对在昌宁境内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政策扶持。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进行过分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商品房,且原居住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予以政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乡镇集镇购买商品房的补助8万元/户、在县城购买商品房的补助10万元/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乡镇集镇购买商品房的补助6万元/户、在县城购买商品房的补助8万元/户。同时享受6万元/户建房贷款有关政策。无偿补助资金由易地搬迁无偿补助6万元/户和县级投入构成,购买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纳入乡镇基础设施贷款的计算指标。

五、认真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P2P平台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的住房金融业务,依法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加大购房杠杆、违反住房信贷规定的行为。购买与所购商品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住宅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政策执行。

2.严格执行保山市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新政,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住房消费刚需人群,切实解决缴存职工融资困难。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严格按市级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限制条件。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按住房面积实行差异政策调整,统一执行为20%;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限制;取消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年时间间隔的限定;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非住房共有权人的直系亲属间可以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支取住房公积金;增强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公租房租金支付能力,做好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支取租金每户每年不超过4320元,支付公租房租金据实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每人每年可提取1500元。将房地产开发商楼盘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至5%执行。

3.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