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0-5-04_A/2017-060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党校,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相关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云南省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取消下列22项云南省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费、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费、云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考务费、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报名考试费、高等院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和单独招生考试费、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含延期、变更)收费、电动自行车牌证费、机动车驾驶员教育培训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技工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费、回民墓葬费(昆明市)、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费、价格鉴证费、党政干部培训费、干部自主选学和干部在线学习培训费、省工青妇干校培训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云南省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自2017年6月1日起,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人员免收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
三、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四、票据缴销、经费保障等事项,参照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