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0-1124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文号 | 浏览量 |
瞿中勇、鲁兴平、施贵宏:
您在昌宁县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昌宁县成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提案,我单位已收悉。收到该提案后,我单位征询了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了提案的主要内容和提出的目的,开展了相关调研分析工作和面商工作,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昌宁卫生事业建设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在昌宁县成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提议很好。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目前,我县暂不具备成立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的条件。首先,医疗废弃物处理是很复杂的,回收后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周边环境的再次污染,后患极大。其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文件精神,争取1—2年内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置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同时鼓励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因地制宜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日收集处置量在5吨以上的地区,可以建设已焚烧、高温蒸煮等为主的处置设施。结合以上情况,我县无论从人口还是医疗废物日收集处置量在5吨以上,都远不能达到条件。
为解决在暂存、运送过程中有污染周围环境的可能,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们将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合规,暂存规范。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防止医疗废物不规范处置、不处置,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予以严厉打击。
最后,希望您对昌宁卫生事业一如既往的给予关心和支持,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昌宁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