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52694092E8-/2020-112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 发布日期 2020-11-2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昌宁县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90号提案的答复

兰虎、瞿中勇、鲁兴平、赵虹委员:

你们在昌宁县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县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工作,着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将各位委员建议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订方案

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0〕7号)、《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保卫健发〔2020〕2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昌宁县实施方案。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明确到2020年底,建立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县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乡村医生本人实际条件,自主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实施“乡管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而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过渡期内乡村医生退出。2020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对年龄达到60周岁,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根据业务需要和岗位匹配情况优先返聘该类人员。

(四)强化资金保障。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每年承担20%,其余由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乡村医生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