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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694092E8-/2019-0614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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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9-2023年)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做好我省血液透析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结合我省血液透析工作开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血液透析需求分析

截止2017年底,全省共有常住人口4800.5万人(2018年预计常住人口为4829.5万人)。按照600人/百万人口的终末期肾病患病率测算,全省预计有28803名终末期肾病患者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服务。按照每个血液透析单元可满足5名终末期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需求测算,全省应设5761个血液透析单元(2018年应设5796个血液透析单元)。

(二)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

1.医院开展血液透析情况。截止2018年底,全省共有190家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服务,设有3030个血液透析单元。其中:省级医院8家(中医医院1家)、设194个血液透析单元(中医医院10个血液透析单元);市级医院29家(中医医院2家)、设736个血液透析单元(中医医院43个血液透析单元);县级医院124家(中医医院5家)、设1434个血液透析单元(中医医院64个血液透析单元);民营医院29家(中西医结合医院1家)、设666个血液透析单元(中西医结合医院29个血液透析单元)。

2.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情况。截止2018年底,全省共批准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29所,批准设置656个血液透析单元。其中5所血液透析中心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血液透析工作,共投入使用129个血液透析单元。

(三)存在问题

1.血液透析服务能力总量不足。根据2018年度预计人口和发病率测算,全省应设5796个血液透析单元,截止目前,全省仅设有3686个血液透析单元,尚缺2110个血液透析单元。

2.血液透析资源分布不均。目前我省现有的血液透析资源在省会城市和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度集中,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除保山市隆阳区、昭通市昭阳区、德宏州芒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怒江州泸水市尚有少量血液透析单元的缺口外,其余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区,血液透析单元的配置数量已明显超出其常住人口终末期肾病患者的透析服务需求。而全省仍有108个县区存在明显血液透析服务需求,其中需求量在20个血液透析单元以上的就有52个县区。

3.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监管体系不完善。在原有医疗服务体系框架内,血液透析服务均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透析服务质量纳入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统一监管。自国家允许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以来,我省的血液透析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为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单元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血液透析资源合理、充分使用,提升透析服务能力和质量,为终末期肾病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血液透析服务。

三、发展目标

依托现有血液透析服务体系,到2023年,在为现有血液透析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的同时,在县域内合理规划与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充分满足县域内终末期肾病患者血液透析医疗服务需求。通过合理规划、严格设置、质量控制、能力建设和结构优化等举措,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医疗服务的提供,促进血液透析服务质量同质化,逐步实现就近、就便的血液透析服务。至2023年,我省血液透析单元总量控制在6000个单元以内。

四、设置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以终末期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各县市区常住人口数、终末期肾病发病率、血液透析单元服务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县市区血液透析需求总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二)公平可及原则

从实际透析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的血液透析服务,保障终末期肾病患者就近、就便享有血液透析服务。

(三)统筹规划原则

各县市区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进行规划控制。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规划和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统一审批、登记和管理。

(四)科学布局原则

按照“中心控制、周边发展”的布局原则,严格控制血液透析服务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鼓励新增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服务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原则

加快推进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血液透析中心,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技术强、品牌优的社会办血液透析中心。

五、设置要求

(一)总量控制,严格按规划设置

医院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和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按照各县市区血液透析单元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详见附件)、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进行设置。在各县市区血液透析单元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置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数量可作适量调整。

(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医院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由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和医院申请,经充分沟通后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审批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由所在县市区、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审批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由州市进行验收审核发证管理。

(三)鼓励规模化设置

现有医院血液透析单元应控制在每所医院10-60个透析单元。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至少应设置20个透析单元(常住人口较少且只设置1个中心的地区,应根据规划的实际血液透析单元进行设置),单体规模控制在60个透析单元以内。

(四)科学合理设置

主城区血液透析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重点在县(区)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设置,每所血液透析中心服务半径市区内为5-10公里,郊区为50-100公里。

(五)严控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单元

为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严格控制三级医院设置或增加血液透析单元。省级、州市级公立医院已开设血液透析单元在20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增加透析单元数量。申请新增血液透析服务的机构以二级医院和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为主。一级医院不进行血液透析单元的设置。

六、规划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血液透析机构设置的领导,把辖区内血液透析机构设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问责制。

(二)合理划分各级行政部门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血液透析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拟定,将血液透析单元配置标准细化到县市区。州市级、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人口分布、血液透析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合理审批医院血液透析单元,并对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提出意见建议。医院血液透析、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均纳入属地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和医疗机构监管体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三)严格规划实施

各州市、县市区要及时发布医院血液透析单元设置情况和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情况,对医院申请设置血液透析单元和申请人申请举办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进行指导,充分告知,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严禁超出规划审批医院血液透析单元和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血液透析单元。对超出或不按规划进行审批的州市,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为指导社会投资人投资,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在省级规划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州市设置规划。

昆明市西山区、玉溪市红塔区、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州个旧市、文山州文山市、普洱市景谷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丽江市古城区已发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10所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如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建设,则不再审批新的血液透析中心。

七、调整与解释

本规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改、论证后执行。本规划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