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94092-13_A/2015-1223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计划 | 发布日期 | 2015-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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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合县乡(镇)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城乡医疗人才、技术双向流动和患者双向转诊制度,建立责权统一、功能完备、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均衡发展的管理模式。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卫医管发〔2014〕3号)及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效整合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县乡村一体化管理,使基层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城市优质卫生资源,使县域内就诊率达90%以上,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真正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惠民利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深化管理、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以强扶弱,县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托管,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以县带乡、以乡促村的医疗卫生发展格局,做到以强扶弱、县乡统筹,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优质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乡村医疗卫生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县乡村医疗卫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责权利统一,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以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的方式对卫生院进行托管。托管的乡镇卫生院坚持“八个不变”,即:乡(镇)卫生院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名称不变,公益性质不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不变,资产、债权、债务归属不变,职工身份及隶属关系不变,收费标准不变,财政投入体制不变。实行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期间,县人民医院以管理、技术、设备、培训等为主要支持手段,双方建立以技术业务指导、设备资源共享、双向转诊、会诊查房、人员培训、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机制。
(四)坚持点面结合,统一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同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新。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昌宁县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沈 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光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穆尚勇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管亚超 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李自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局长
赵国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学荣 县人社局副局长、县委编办专职副主任
王庆远 县卫生局副局长
赵东宁 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志贤 县卫生局副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
普 兴 县人民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穆尚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范围
实施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范围是:县级公立医院、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省卫计委关于“百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项目的要求,2015年县人民医院对柯街中心卫生院、温泉镇卫生院实施托管试点。
六、管理形式
在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县人民医院在坚持乡镇卫生院“八不变”的前提下,对被托管单位的人员、行政、业务、资产、财务、药品等进行全面管理和运营,享有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和分配权。被托管卫生院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原“XX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加挂“昌宁县人民医院XX分院”的牌子,县人民医院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托管协议。
七、管理内容
县人民医院从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设备投入、经营管理等方面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全方位帮扶,完善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诊疗能力,力争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提升;确保通过实施一体化管理,形成比较完善、科学、合理、有序的县域医疗体系,建立上下级医院双向转诊、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具体做到“十统一”:
(一)统一行政管理
县人民医院将托管的乡镇卫生院作为县人民医院的分院进行管理,统一接受县卫生局的领导;被托管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由县人民医院提名,经县卫生局党委考察报人社局审批后任命,分别履行乡镇卫生院院长、法人代表职责和副院长职责;聘任后,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县人民医院可建议县卫生局免去其相关职务。县人民医院各行政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监管乡镇卫生院相应的行政职能工作。
(二)统一人员管理
1. 县人民医院和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人事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以托管前所在单位为依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按程序报县人社部门审批。在现行人事政策条件下,托管期间人员由县人民医院根据医疗卫生任务、岗位职责要求和医务人员特点,以及“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柔性流动。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工作任务和岗位需要,工作人员需在乡镇与乡镇和县乡之间流动的,由县人民医院提出建议,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2. 县人民医院根据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科室的实际情况,选派技术骨干、派驻负责人及专家团队到被托管的卫生院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院的职能定位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任务。
3. 工资待遇。被托管乡镇卫生院在编的职工工资标准以县财政实际拨付工资数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结合各单位实际,并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或以上执行。
4. 加大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力度,探索适合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员招录、人才引进方式。
(三)统一绩效考核
1. 建立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柔性流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全成本核算的绩效工资政策,由县人民医院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分配和考核方案,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及分配机制,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制定绩效二次分配方案,报县人民医院审核后组织实施。
2. 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高风险岗位和乡镇卫生院倾斜,积极探索卫生院院长及相关负责人绩效工资倍次增长机制。
(四)统一财务管理
1. 被托管单位的财务运行管理由县人民医院按现行制度管理和执行。但要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分别独立建账核算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收益。
2. 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县人民医院实施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运行成本纳入被托管卫生院的运行成本进行当月核算列支,以其医疗收入(扣除药品、材料收入)的5%提取管理费。
(五)统一设备管理
县人民医院要认真做好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现有设备的清查、评估等工作。
1. 不能正常使用的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病床、桌椅等设备,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2. 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设备,产权属于原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和管理。
3. 根据被托管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发展,需要配置新的医疗和办公等设备,由县人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县卫生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后购置,产权归属根据投入资金来源确定。
(六)统一药品管理
1. 被托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规定,全部使用国家基药和省补充品种,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因特殊需要使用非基药的,须严格审批制度。
2. 被托管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相关规定及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统一业务管理
1. 县人民医院统一对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的管理,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预防保健、医疗急救、中医中药等服务功能,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基本医疗、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等综合服务,完成各项公共卫生任务指标。
2. 县人民医院根据托管的乡镇卫生院辖区范围内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需求,调配、派驻医疗骨干或专家巡回医疗团队、设备到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个性化诊疗服务及带教培训,积极推广适宜技术,负责处理适合在卫生院诊疗的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同时,严格执行急性期患者经治疗后从县人民医院转回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诊疗制度。
3. 县人民医院对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护理、院内感染、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4. 乡镇卫生院执行现行的新农合、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医保支付及控费相关制度。县人民医院接受被托管卫生院转入的患者或急性期转出被托管卫生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的住院患者,不再收起付费。
5. 全县院前急救由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统一调配。
(八)统一技术培训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专业设置、业务发展、人力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完善管理机制。县人民医院对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进行具有针对性、操作性、适用性强的专项培训,逐步提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1. 下派带教。结合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选派县人民医院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其他专家等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短期带教,主要带教医院管理、科室管理、医疗技术业务能力、护理操作规范管理等业务。
2. 轮转学习。根据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和提升服务能力需要,安排乡镇卫生院相关专业人员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中、短期学习,学习期间空缺的岗位由县人民医院选派相应人员到乡镇卫生院顶岗,并进行带学带教。
3. 送出去培训。对乡镇卫生院具有较大业务提升潜力的医护人员,县人民医院分批选派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为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奠定坚实基础。
4. 团队帮扶。利用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技术优势,实行科室带卫生院、科室班子带卫生院班子形式进行医院管理、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组建一支由各专业成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短期蹲点开展业务技术综合指导、带教。
(九)统一对村卫生室及村医的管理
1. 继续执行和完善以“三制、四有、七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乡村医生聘用制、养老保险及退出机制。
2. 在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开展定期集中培训学习,不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
3. 结合村医工作实际,安排村医到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进行短期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村医服务能力,确保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在村卫生室得到有效治疗,缓解县乡级医院接诊压力。
4. 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完善考核标准,规范管理,强化宣传效应。
(十)统一信息化建设
1. 建设乡镇卫生院远程会诊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诊疗,使乡镇当地患者享受到省、市、县三级医疗专家的诊疗服务,降低患者医疗费用。
2. 推进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行县乡村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 建立县乡医疗卫生平台门户网站,开通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县乡门诊专家出诊时间公示等服务。加快推进新农合网上结报工作。
八、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筹划部署、制定方案(2014年12月31日前)。
主要工作任务是调研论证,成立昌宁县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并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广泛动员、组织实施(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
(一)县人民医院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报县卫生局(2015年1月10日前)。
(二)人员聘用。任命被托管卫生院(分院)院长;提名副院长,完成全员聘用(2015年1月31日前)。
(三)卫生院资产清查(2015年2月28日前)。
(四)村卫生室现有资产清查(2015年4月30日前)。
(五)2015年1月1日—5月31日,开展柯街中心卫生院、温泉镇卫生院的托管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自查评估、总结完善(2015年6月底)。
(一)2015年6月1日前进行总结评估。
(二)2015年6月底前整改完善。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是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合理配置城乡医疗资源,缓解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力支持配合好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监督其公益属性不变,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宗旨不变。要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托管的年度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落实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的投入资金。对被托管的乡镇卫生院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作为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的培训经费,由县人民医院统筹使用。乡镇财政在人才培养、设备更新、基本建设上对乡村医疗机构给予专项扶持。县编办要对开展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在使用年度编制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县人社局要对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等给予支持。县发改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大卫生项目的争取和支持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各乡镇、其他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县乡村医疗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托管单位和被托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发现和总结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