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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94092-12_A/2016-092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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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16年)的通知》

一、项目目标

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城乡居民逐步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全体居民健康水平;减少影响居民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全县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妇幼保健包项目。

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包项目和健康教育包项目。

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

县中医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中医药服务包项目。

县人民医院:负责培训指导乡村两级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随访工作,加大与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衔接,规范双向转诊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众科学就医。

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监督、考核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为居民提供或协助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项目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昌宁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和《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保卫计发〔2015〕245号)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昌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2016年)》。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组成,按照人均40.00元进行补助。我县采取“先预拨、后考核、再结算”的方式进行。

(二)经费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及交通补助等,各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合理开支,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人员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若有结余转结下年使用,不得纳入单位结余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经费结算

1、由县卫计局按照半年考核和年底考核平均得分率来兑现经费,得分率100%计算,考核得分率在95%及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应兑现经费总额的1%;考核得分率在90%及以上,95%以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应兑现经费总额的2%;考核得分率在90%以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应兑现经费总额的3%。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和县中医医院按督导、指导工作的业务及各服务包考核得分率进行补助。

2、乡镇卫生院在县级预拨经费到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比例预拨到村级,年底考核后,进行及时结算。

3、结算时所扣资金,用于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