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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94092-12_A/2016-0923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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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昌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昌宁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实施方案》

一、方案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县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以下称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云疾控发〔2015〕29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意义

(一)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高儿童监护人对国家免疫规划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及时对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消除免疫空白。

三、主要内容

(一)查验时间、对象、内容

时间:每年新生、插班生、转学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校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定)

对象:全县新入托、入学的儿童及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

内容: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包括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A+C群流脑疫苗、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等。

(二)查验步骤

1、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证查核制度

各中心完小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使之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学校分管领导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儿童在入托、入园、入学前,托幼机构及学校应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出示《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辖区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业务人员协助托幼机构、小学开展查验工作,并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附件1)。

2、严格按国家免疫程序查对儿童各疫苗免疫剂次

以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为标准,判断儿童在入托、入学前是否完成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

3、漏种儿童的补种

对漏种儿童,由家长带儿童到辖区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种。儿童完成补证和补种后,由学校完成“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登记表”(附件2)的填写。“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附件1)纳入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由托幼机构和学校进行存档。

五、职能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布置全县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托幼机构和学校:一是协调配合辖区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二是负责通知家长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无证的在开学前应到接种单位(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县疾控中心门诊)补证。

(二)卫生计生部门

1、县卫计局:责全县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导。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补种(补证)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3、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对全县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接种单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负责配合各托幼机构和学校进行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根据查验结果出具“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并于10月20日前将补种补证情况反馈到学校和上级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