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2-0708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持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健康监督协管项目工作,落实基层卫生健康监督改革,确保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标任务全面完成,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1〕5号)、《云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关于印发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的通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关于印发2022年保山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保卫健监发〔2022〕8号)、《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昌宁县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卫健发〔2022〕53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以全面强化政府公共卫生健康监管职能、加强医疗行业和公共卫生监督、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能力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以县级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领导小组总协调,乡镇为主体的卫生健康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县、乡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的前哨作用,切实增强基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卫生健康监督网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健康昌宁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组 长:张志贤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张国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马 龙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所长
成 员:李兴国 县卫生健康局公卫股负责人
李春芹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副所长
杨绍群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副所长
段绍奇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共卫生与协管科负责人
袁 彤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公共卫生与协管科一级科员
13卫生监督协管站站长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
(二)完善机制,明确分工。
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在县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由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具体组织实施。
1.县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责
(1)负责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事项和项目补助标准;
(2)按照集中聘用、统一管理、定期考核的原则,对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进行统一招聘;
(3)对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开展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绩效评价。
2.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工作职责
(1)对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统一管理使用,确定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的设置及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的派驻;
(2)负责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实施、考核,制定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的培训计划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完成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兑现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经费建议;
(3)建立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档案,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及时查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上报信息,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至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
3.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
(1)田园镇不设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设置县城建成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办公地点在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由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直接领导,完成各项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2)除田园镇外的12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分别设置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领导,由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县城建成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由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直接领导,名称为“昌宁县县城建成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负责协助开展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和从事内勤、保障等执法辅助工作,承担县城建成区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县城建成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站长由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相关工作的卫生健康监督员担任,亦可指定县城建成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担任,人员全部聘用专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
乡镇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依托乡镇卫生院设置,名称统一为“昌宁县××乡(镇)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负责辖区内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站长由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员由专职和兼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组成,每个乡镇至少聘用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
在乡镇下辖的村委会设置卫生健康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点,由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兼任卫生健康监督协管信息员,负责上报辖区内相关协管信息,宣传国家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政策。
三、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监督协管资金管理
卫生健康监督协管补助资金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工作的基本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合理测算卫生健康监督协管补助标准,逐年增加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补助资金。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文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社(2020)316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使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各乡镇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各村卫生室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合理使用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除县城建成区外,每个乡镇至少聘用1名专职卫生健康协管员和1名兼职卫生健康协管员,专职卫生健康协管员基本工资来源于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经费,兼职卫生健康协管员基本工资由各医院承担,专(兼)职卫生健康协管员均参与协管绩效考核。
四、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供水、学校卫生(保健)室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报告。
(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六)医疗机构协管服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情况、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许可情况、人员资格、一般情况、传染病防治、消毒和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置、预防接种等内容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七)公共场所卫生协管服务。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并协助查处。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重点场所(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签订《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责任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八)职业卫生协管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巡查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5.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6.群众投诉举报情况。(1—4项巡查方式为检查资料有无,其中,非建设项目第2项可为合理缺项,第5—6项为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并协助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九)违法行为协查。协助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县卫生健康局或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交办的其他协管服务工作。
五、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每季度对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进行1次工作督导、开展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局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经费。
(二)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站要建立健全辖区的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单位本底档案、工作台账,对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及其档案要及时更新,有变化的单位应每季度更新一次,一户一档(可建电子档)建档率达100%,一户一档内容应包含年度巡查记录,服务意见书,上报过的信息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
(三)对辖区医疗卫生(含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等服务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职业卫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巡查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区域覆盖率和监管覆盖率均达100%。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及时核实,按职责权限及时处置。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认真填写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相关文书及相关表格内容,填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公共场所卫生巡查表及意见书可以根据服务单位类别自行调整内容。
(五)按要求通过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报告系统、手机APP填报医疗卫生(含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食源性疾病、职业卫生等协管巡查信息,相关信息与被巡查单位实际相符。
(六)严格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打造覆盖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计划生育6个专业的标准示范点(辖区内无相应专业的除外)。
(七)管理相对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整体满意度达到90%以上。
附件:1.昌宁县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
2.乡镇(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
3.卫生监督协管满意度调查问卷
4.昌宁县2022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昌宁县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盖章):
辖乡镇 个; 有乡镇卫生院 家,其中设有卫生监督协管站 家;全县有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人;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 人;
绩效评价人签字: 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满分 | 得分 | |
1. 项目 管理 (10分) | 1.1组织领导 | 成立本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为准),明确分管领导、管理科室、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得2分,缺一项扣0.4分。 | 2 | ||
1.2经费落实 | 协调县级财政局、卫健局按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人均2.5元卫生监督协管专项经费(有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得4分,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未落实不得分。 | 4 | |||
1.3协管改革 | 落实《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980〕)文件精神,组建并挂牌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站得4分。未组建不得分,未挂牌扣2分,无固定办公场所扣2分。 | 4 | |||
2. 协管 培训 (5分) | 卫生监督 协管员培训 | 年内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至少一次,得 5分。有培训方案、培训资料、培训总结,缺一项扣1分,未开展培训不得分。 | 5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满分 | 得分 | |
3. 督导 考核 评价 (15分) | 3.1绩效考核 | 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站(含建成区)每年绩效考核评价及现场督导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有总结得5分。未开展不得分,少一次扣1分,无记录扣1分,无总结扣1分。 | 5 | ||
3.2 考核 结果应用 | 3.2.1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两周内将评价结果上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得4分,未按时上报一次扣1分;在报告中提出兑现项目经费、工作经费或奖惩措施建议得2分,未提出建议的不得分。 | 4 | |||
3.2.2每次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两周内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卫生监督协管站,得3分,无结果反馈不得分,反馈内容包括存在问题、扣分原因、整改意见等,缺一项扣1分。 | 3 | ||||
3.2.3对省、市、县级绩效考核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有问题整改报告得3分,未整改不得分,无整改报告扣2分,整改措施无针对性扣1分。 | 3 | ||||
4.主要 评价 指标 (70分) | 4.1重点行业监督覆盖、随机监督抽查完结率 | 督促指导各协管站完成辖区内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95%,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结率≧90%得5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4.2各卫生专业零办案 | 年内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专业突破零办案,未突破不得分,少一个专业扣3分。 | 10 | |||
4.3信息报告 | 督促指导各协管站通过“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报告系统、手机APP”按要求填报食源性疾病等7个专业协管信息数据得7分,未督促指导、未审核、未按时上报不得分,少1个专业扣1分,少一个季度扣1分,扣完为止。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协管站上报的问题线索现场核查率达100%得3分,未核查不得分,上报的问题线索不指导整改的每件扣0.5 分,扣完为止;不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10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满分 | 得分 | |
主要 评价 指标 | 4.4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协管巡查 | 4.4.1督促指导各协管站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情况至少开展巡查1次,得4分,不开展巡查不得分,缺1季度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4.4.2 督促指导各协管站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单位至少开展巡查一次,得4分,不开展巡查不得分,缺1季度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4.5卫生监 督协管信息来源案件 占比 |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来源案件占比 (卫生监督协管 信 息 来 源 案 件 数 / 行 政 处 罚 总 案 件 数 ×100%) ≥30%,得10 分;10%≤占比<30%, 得 5 分;5%≤占比<20%,得3 分,占比<5%,得 2分。无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来源案件不得分。 | 10 | |||
4.6案卷评查 | 年内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评查标准》组织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评查,案卷平均得分≥90分,得10分;案卷平均得分每降一个分值区间 (1-10分),扣3分;案卷平均得分<60分、无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未组织案卷评查不得分。 | 10 | |||
4.7标准示范点打造 | 督促指导各协管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打造覆盖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计划生育6个专业的标准示范点得12分。未督促指导各协管站打造示范点不得分,少覆盖一个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 12 | |||
4.8档案资料 管理 |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基本档案资料得5分,缺一项扣1分,资料不完善酌情扣分。 | 5 | |||
合计得分 | 100 |
附件2
乡镇(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
乡镇(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站(盖章):
辖区村委会或居委会 个;专职协管员 人;兼职协管员 人。
绩效评价人签字: 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满分 | 得分 | |
1.队伍 建设 (6分) | 1.1人员 配备 | 乡镇协管站至少有两名以上专(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建成区协管站有四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得2分,少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1.2人员 培训 | 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年按上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并有记录得2分,少一人次扣0.5分,无培训记录扣0.5分。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至少培训一次得2分,未培训不得分。查通知、总结、签到册、讲课稿,缺一项扣0.5分。 | 4 | |||
2.工作 实效 (94分) | 2.1建立 本底 资料 | 2.2.1建立辖区内医疗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等协管巡查单位本底档案,本底档案有登记簿,得2分,缺一个类别扣0.5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相关信息与报告系统平台一致,得2分,少一户扣0.5分,相关信息与报告系统不一致扣0.5分,扣完为止;每一类别随机抽查1-3份档案,相关基础信息填写完整、资料齐全并与实际相符,得2分,未达到要求的每户扣0.5分,扣完为止。 | 6 | ||
2.2协管 巡查 | 2.2.2按职责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含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食源性疾病、职业卫生等开展协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协管巡查覆盖所有服务对象,覆盖率100%,得20分。每个专业少巡查一个季度扣2分,扣完为止;每户巡查对象少巡查1次扣1分,扣完为止;每个专业随机抽查1-3户档案,每1户缺一次巡查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巡查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有错项、漏项并与实际情况不符每户扣0.5份,扣完为止;协管巡查覆盖率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查《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 20 | |||
2.2.3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情况至少开展协管巡查1次,得5分,未开展协管巡查不得分,缺1季度扣1.25分,扣完为止。 | 5 | ||||
2.2.4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单位至少开展协管巡查一次,得5分,未开展协管巡查不得分,缺1季度扣1.25分,扣完为止。 | 5 | ||||
2.2.5对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意见书》,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得2分,发现问题无意见书1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提出整改意见1次后仍未整改的报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并做记录得2分,未上报或无记录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有记录得2分,未督促整改落实不得分,无记录,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每一类别随机抽查的1-3份档案,《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意见书》书写完整规范得2分,不完整、不规范,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全年无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意见书扣2分。 | 8 | ||||
2.3 巡查 效果 | 随机抽取2-5户巡查对象现场核实,按要求开展协管巡查得10分,未开展不得分,少1户扣2分,扣完为止;巡查记录情况与现场状况不相符的1户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2.4信息 报告 | 2.4.1按要求通过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报告系统、手机APP填报医疗卫生(含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食源性疾病、职业卫生等协管巡查信息,相关信息与被巡查单位实际相符的得10分,无填报不得分,填报信息有漏报、错报、迟报的(查填报系统),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10 | |||
2.4.2发现并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及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职业卫生等违法违规线索,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或违法违规线索的报告和处理率均达100 %,得10分,违法违规线索零报告不得分,有违法违规线索或有突发事件缺报1次扣1分,未协助处理1次扣1分,扣完为止。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返回的突发事件或违法违规线索处理结果)。 | 10 | ||||
2.5宣传 教育 |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并有宣传材料(以宣传资料、照片或音像资料等为证)得4分,未开展或造假不得分,无证明材料扣2分。 | 4 | |||
2.6督导 考核 问题 整改 | 对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督导考核反馈的存在问题两周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整改情况报告得2分,无整改报告不得分,未上报扣1分,整改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酌情扣分。卫生监督协管站按要求对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开展督查指导,并做记录,得2分,无督导记录不得分。 | 4 | |||
2.7满意度 | 满意度:随机抽查3~5名管理相对人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90%得2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2.8示范点打造 | 严格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打造覆盖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计划生育6个专业的标准示范点(辖区内无相应专业的除外)得分6分,未打造不得分,覆盖专业少1个扣1分;现场抽查2-5个示范点,达到相应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个点扣0.5分,扣完为止;选择打造的公共场所示范点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必须在“B级”以上得2分,打造的示范点卫生信誉度等级为“C级”的不得分。 | 10 | |||
合计得分 | 100 |
附件3
卫生监督协管满意度调查问卷
昌宁县 乡镇(建成区)卫生监督协管站(盖章)
序号 | 管理相对人 | 联系电话 | 服务态度 | 服务质量 | 服务形象 |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问卷人: 问卷得分: 年 月 日
注:1.本问卷采用电话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询问结束后,在相对应的空白方框内打“√”。
2.调查过程中请勿使用诱导性语言。
附件4
昌宁县2022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序号 | 补助事项名称 | 补助标准 | 乡村分配(元)乡镇/村 | 备注 |
1 | 建立服务对象一户一档档案资料 | 40元/户 | 20/20 | |
2 | 公共场所卫生巡查 | 100元/户次 | 50/50 | |
3 | 学校卫生巡查 | 100元/户次 | 50/50 | |
4 | 医疗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巡查 | 100元/户次 | 50/50 | |
5 | 生活饮用水巡查 | 100元/户次 | 50/50 | |
6 | 职业卫生巡查 | 100元/户次 | 50/50 | |
7 |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 | 100元/户次 | 100/ | |
8 | 巡查发现问题,下达协管服务意见书,并追踪整改落实效果,并有查验记录 | 100元/户次 | 100/ | |
9 | 组织信息员培训 | 500/期次 | 500/ | |
10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 500/期次 | 500/ | |
11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 300/期次 | /300 | |
12 | 上报卫生违法信息 | 300/条 | 150/150 | |
13 | 打击街边游医 | 100元/次 | 100/ | |
14 | 开展节日期间专项整治工作 | 1000元/次 | 1000/ | |
15 | 完成临时性指令性工作任务 | 1000元/次 | 1000/ | |
16 | 开展村级督查指导 | 100元/次 | 100/ | |
17 | 组织辖区内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 10元/人 | 10/ | |
18 | 协助完成随机监督工作 | 100元/户次 | 100/ | |
19 | 县级督导考核经费 | 0.4元/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