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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41223-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临时救助 发布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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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人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 )

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 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