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241223-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低保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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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符合居住地申办低保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办事通 App”的“一部手机办低保”以及微信小程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等线上渠道的“他人代办”功能,由邻居、亲友、村(组)干部,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等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信息核对、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人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7天),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