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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2022-062902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发布日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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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保山市民政局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昌宁县实际,现将提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000元/人·年提高到5600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398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人均提高52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水平从270元/人提高至300元/人·月,人均提高3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水平从200元/人提高至250元/人·月,人均提高50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7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人均提高3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2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858元/人·月提高到910元/人·月,人均提高5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从1980元/人·月提高到1990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从1280元/人·月提高到1290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做好汇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同时将新制定的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系统,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各乡(镇)要认真开展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管好用足现有社会救助资金,坚决杜绝迟发、停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