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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86Y/2023061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柯街镇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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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政发〔2023〕48号 昌宁县柯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柯街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柯街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柯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街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反馈

4.3 通讯

4.4 紧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学习

6.5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8.附录

8.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8.2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8.3 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部门通讯方式

柯街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

1.2.2 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的原则;

1.2.3 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由镇长担任指挥长,自然资源所、武装部、派出所、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项目办、交警中队、水利站、镇安监办、柯街中学、柯街小学、供销社、农业中心、林业中心、广播电视、供电所、电信所及宣传部门为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的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镇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指导镇、村做好一般临灾险情的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由镇党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调度工作;督促、检查、落实镇级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新闻报道、接待慰问及信息、联络等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 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部门及主要职责如下:

2.2.1 紧急抢险组。由武装部牵头,派出所、项目办、交警中队、水利站、林业站、供电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联络与调集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及时向上汇报,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先抢救遇险或遇难群众,再抢运受灾物资和财产;对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如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外泄等次生灾害,组织专业队伍做好排险和抢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临灾避让,并为临灾避让的群众搭建临时住所。

2.2.2 调查监测及预警预报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项目办、水利站、柯街中学、柯街小学、民政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接到地质灾害预警或灾情报告后,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其它成员,建议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负责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判定灾害类型、规模级别、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分析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和天气状况,针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信息,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2.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院牵头,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及镇内各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视情况设置急救站,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所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灾区疫情预测,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检查、监测,进行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流行。

2.2.4 治安管理组。由派出所牵头,交警、武装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险情或灾害发生后,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止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在险情未完全排除的情况下防止居民擅自进入灾区搬运物资,禁止与抢险工作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做好灾区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防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2.5 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办牵头,财政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以地方安置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安排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设施,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救灾协调和灾情核查工作,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提出救济物资和粮款的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妥善处理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工作。

2.2.6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镇党政办牵头,自然资源所、项目办、水利站、中小学、农业中心、林业中心等部门及电信所、供电所组成。

主要职责:对灾区危房进行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有关方面寻找和搭建临时住宅;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和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基础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通讯、供电等相关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讯畅通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

2.2.7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所牵头,民政办、水利站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镇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分配、下拨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2.8 交通运输组。由项目办牵头。

主要职责:灾情发生后,组织尽快修复公路、桥涵和有关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2.9 宣传报道组。由镇宣传部门牵头

灾害发生后,镇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站会同县文化局及新闻宣传媒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2.3 联动机制

2.3.1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立即发出预警信号,由灾害点村级责任人进行先期处理,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组织疏散群众,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恐慌、混乱和拥挤,耽误撤离。同时向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镇党政办公室)报告。

2.3.2 镇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随机组建应急救灾指挥部,通知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镇地质灾害急救灾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镇政府汇报。自然资源所、项目办、水利站、民政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2.3.3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序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质灾害的监测

3.1.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系统,在防治预案中明确全镇各个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责任人。

3.1.2 自然资源所、民政办、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镇级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信息管理系统,请示县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村、组,再逐级通知至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3.1.3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1.4 各村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1.5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对重要地质灾害点发放“防灾明白卡”,明确监测地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各灾害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地质灾害的报告

3.2.1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3.2.2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2.3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2.4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速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和处理工作结束。

3.2.5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速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处理工作结束。

3.3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根据受威胁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4个等级:

3.3.1.1 特别严重(红色):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3.1.2 重大级(橙色):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3.1.3 较大级(黄色):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3.1.4 一般级(蓝色):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3.3.2 蓝色预警由县自然局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3.3 黄色预警由市自然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3.3.4 橙色预警由市自然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3.3.5 红色预警由市自然局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3.3.6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见性预警,相应级别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3.7 无论哪级预警,均由镇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同时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临灾应急

4.1.1.1 发现一般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由镇人民政府启动镇级地质灾害临灾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组织应急避让和抢险,同时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1.1.2 一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指挥相应工作组和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组织开展如下抢险避灾工作:

4.1.1.2.1 调查险情,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4.1.1.2.2 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1.1.2.3 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性的报警工作。

4.1.1.2.4 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的进一步发展。

4.1.1.2.5 民政办、派出所、卫生院、项目办、交警中队、水利站、供电所等有关部门应服从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的调遣,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1.1.3 及时向上级自然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取得指导和支援。

4.1.1.4 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4.1.1.5 自然资源所接到一般临灾险情报告后,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立即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速向镇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配合上级应急调查组开展调查及应急避灾工作。

4.1.2 灾害应急

4.1.2.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镇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4.1.2.2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镇人民政府启动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1.2.3 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镇人民政府启动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2.4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服从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的安排,按照职责分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中涉及的信息应按照准确、及时的原则提供给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4.3 预警信号及应急通讯

(1)预警信号是指在灾害即将发生前发出的警报信号,监测员可采用吹哨、广播、敲锣打鼓等方式作为预警信号。

(2)在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期间,所有参与应急活动的部门要保持通讯畅通,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调遣,确保应急救灾工作顺利进展。涉及部门及其联系电话见附表。

4.4 指挥和协调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共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5 紧急处置

4.5.1 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4.5.2 应急处理的现场工作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原则。

4.5.3 应急处置队伍的调集考虑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充分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4.5.4 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4.5.5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应当针对灾害的具体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各个专业组的牵头部门也应当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确保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 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认灾害现场安全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如灾害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灾害现场,组织将受灾者及财物转移到安全区。

4.6.2 应急人员应当按照先抢救幸存的遇险人员,再抢救遇难人员,最后抢运遇险物资的原则开展施救工作,所有险情排除后,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现场抢救遇难人员和抢运遇险物资。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 自然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7.2 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先期处置机构或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受灾群众撤离避让至开阔的安全地带,除应急抢险人员之外,其余群众不得擅自进入灾害点抢运物资,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动员和组织镇内外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8.2 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灾情,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组织人力物力,开展灾后重建。

4.9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根据受灾设施、对象的不同,涉及的自然、规划、财政、安监、水利、民政、农业等部门予以配合,开展灾情调查分析与检测评估,提交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经镇、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恢复治理。

4.10 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由镇宣传部门和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所有新闻媒体发布的地质灾害信息必须经县政府新闻办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必须遵循规范的格式(具体格式见附录)。

4.11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全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险情或灾情应急期,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解除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有补偿。

5.1.2 全部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区重建,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确保灾民情绪稳定。

5.2 社会救助

5.2.1 以县红十字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5.2.2 民政部门负责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帮助灾区群众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5.2.3 社会、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和使用,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3 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应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撰写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完善,对地质灾害点的治理提出建议方案。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在全镇范围内建立以无线移动通信和有线电话为主体,专用频道移动电台为辅助,对讲机为现场主要通讯设备的应急通讯网络。

6.1.2 按照国家要求,镇上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应急处理坚持区域协作、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组动员的原则。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现场工作原则,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一旦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应当在30分钟内快速集结与具体事件类型和规模基本适应的应急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灾害发生后速报镇人民政府,根据镇人民政府安排,派出所、交警中队、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路、桥涵和有关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

6.2.4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院应当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现场技术工作方案,确保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快速集结,有序开展伤员施救和卫生防疫工作。

6.2.5 治安保障:派出所负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现场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6.2.6 物资保障:民政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措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进行经常的检查督促,保证应急设施、救灾用品、器械等物资储备落实到位。

6.2.7 应急资金保障:镇人民政府应将地质防治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应急救灾资金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扩大防灾明白卡的发放范围,使隐患点周边知晓避灾线路及紧急避难场所。

6.3 技术装备与设施保障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保证应急抢险救灾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6.4 宣传培训与学习

宣传与培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影片、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和监测人员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培训,增强各级防灾抗灾能力。

6.4.2 演习: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7.1.2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7.1.3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7.1.4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7.1.5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修订由自然资源所负责,每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都要进行预案的重新修订,不断地进行充实、完善和提高。

更新后的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政府办发文实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于在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应急抢险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抢险救灾工作,或者不服从应急救灾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5 与本部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的应急预案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昌宁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有相关规定的,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三)各村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组织建立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

7.6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生效。

8.附录

8.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8.2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8.3 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部门通讯方式

关于启动柯街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紧急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及驻柯各单位:

据XX报告,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地质灾害。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失踪,XX人受伤,XX人已安全转移避让,仍有XX人被困在灾害点,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地质灾害……(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XXXX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全力投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此通知

有关附件。

8.2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昌宁县柯街镇XX地方发生XX地质灾害

据XX报告,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地质灾害。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失踪,XX人受伤,XX人被迫转移避让。

据XX报告,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地质灾害……(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召开办公会讨论决定,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力投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尽量将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批示精神,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后, 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指导,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我镇做好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根据XX(部门和村委会)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