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2018-112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灾害救助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支持做好入汛以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昌宁县及时下达2018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24万元。
同时,要求各乡镇要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民政部门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环节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