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6387470-X/20260602-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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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调度、快速响应”的应急机制,提前防范和有效处置水旱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生态环境、公共秩序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包括突发性江河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供水危机以及水库水电站垮坝、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统一、行动一致。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保障受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突出事前预防与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前置能力。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划定应急响应等级,落实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管控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科学实用原则:结合区域地形地貌、气候特征、水利工程布局等实际,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优化预案流程,确保内容具体、措施可行、操作简便。坚持快速响应原则:明确预警发布、应急启动、处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应急处置效率。坚持协同联动原则:强化部门间、区域间、军地间协同配合,明确联动职责和流程,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昌宁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需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及本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第一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局、县森林消防中队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政府新闻办、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林草局、地震局、气象局、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中队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指日常事务。
2.2 县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指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据防汛抗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完善防汛抗旱减灾制度方案,按程序审批执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措施和责任人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全面统筹各方资源,指挥调度全县防汛抗旱风险防范和突发洪涝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职责如下: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日常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的立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物价应急监测和调控,组织实施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通信;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做好因洪涝灾害导致学校安全受威胁的学校停课和学生转移避险工作,抗旱期间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统筹指挥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必要时提供学校操场等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党政机关、救灾物资集散点、重点仓储、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依法打击扰乱救灾秩序、盗抢救灾物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负责实施交通管控措施,加强灾区桥梁、隧道、积水路段等涉险部位交通管制,严防衍生灾害发生;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拨付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防洪安全,组织开展市政工程设施、建筑工地等建筑活动防汛隐患排查;负责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在建公路、水路以及码头、船舶等水上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开通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能力。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作物洪涝、干旱的防控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耕复种;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全县农业受灾情况,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库、江河堤防、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度汛安全,以及山洪灾害防御;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职责权限对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灾区供水安全保障,指导城市供水;承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轮换等日常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向景区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景区、旅游设施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调引导社会团体、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审计监督。
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审批和供应;负责指导林业产业灾后恢复生产及技术指导,对林业产业损失进行评估。
县地震局:负责对防汛抗旱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县防办和成员单位通报;开展灾害现场气象服务,滚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和评估,为防汛抗旱提供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灾害性气象调查评估。
县消防救援局、县森林消防中队:负责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求,参加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
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供应;负责本系统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4 县防办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行业部门依法编制防汛抗旱专项处置方案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及备案工作;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源的管理调度;负责收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乡(镇)防指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长担任。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村民小组做好转移避险(安置地点、转移路线、预警传递方式、组织人员)的准备工作及管理,并做好应急演练。做好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及时收集统计上报灾害信息。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 县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3.1.2 县防指应加强对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县防办、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检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河流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县水务局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县防指,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告县防指。
3.2.2 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指。
(1)河道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乡(镇)防指要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县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调度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县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县防指。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
3.2.3 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无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一般性洪涝灾害,按规定时限核灾后通过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因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涉险、被困或造成房屋倒塌、主要交通中断、出现堰塞湖等较大以上灾情、险情时,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旱情监测,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堰塞湖险情。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县防指。
3.3 预报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分类,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5类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个级别。
(1)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强降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时,依照《昌宁县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县气象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县水务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系统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告县防指。县水务局要跟踪分析江河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县地震局、自然资源局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或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县防指根据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提供监测预警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第一时间通知涉险区域的乡(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到村(社区),为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赢得时间。
(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职责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相关信息,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县、乡(镇)防办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5)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指应当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2 预警发布
县、乡(镇)防指要统筹县水务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防汛抗旱主要职能部门的各领域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县气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告本级防指。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预报、气象干旱预警;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和水文干旱预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县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短信等形式向行业系统或管理服务对象通知、提示,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组织人员通知落实等方式,对可能涉及影响或受威胁的区域相关对象进行发布。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水利水电设施管理机构、城镇主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工矿企业、电力企业、通信企业、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对服务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机构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县政府新闻办、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要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媒体、传输单位、企业的协调统筹,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授权县防办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县长)或授权相关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长(县长)或授权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重点河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点、城市地下空间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按照行业部门职责及可以调度的资源情况,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按照受影响或威胁的区域,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相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4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县防办组织会商综合研判,及时提出预警调整建议,由防指领导或授权的领导签发调整。
3.3.5 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防指领导或授权的领导签发解除。
(1)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河湖、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2)旱情威胁解除后。
(3)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长签署命令,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第一指挥长或授权指挥长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授权相关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乡(镇)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大重大洪涝灾害;
(2)市、县水务局、气象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大重大洪涝灾害;
(3)当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其中1条发生特大洪水;
(4)中型水库及重要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10人以上;
(6)8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7)县城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1.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由分管应急的领导带队,会同分管水务的领导和县水务局局长第一时间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县水务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中队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必要时,县委主要领导坐镇统一指挥。
(2)水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通知相邻县人民政府,并由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州市进行协助处置。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行、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县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救援行动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统筹通信保障;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做好灾区电力保障和抢修;县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要派人到县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发生灾害乡(镇)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处置措施;县政府新闻办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市、县水务局、气象局发布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3)当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其中1条发生大洪水;
(4)当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5人以上;
(6)5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第一指挥长坐镇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由分管水务的领导带队,县水务局局长陪同,第一时间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县水务局、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中队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2)水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县人民政府,并由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县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县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救援行动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统筹通信保障;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做好灾区电力保障和抢修;县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派人到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发生灾情的乡(镇)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处置措施;县政府新闻办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市水务局、水文局、县水务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3)当主要干流、支流流域发生大洪水,主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3人以上;
(6)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由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指挥长带队,会同负责水务工作的副指挥长组成抢险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导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应急处置。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必要时,请求县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3)事发地灾区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出现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涉险、被困时,按照30分钟内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及时上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防办。
(4)县政府新闻办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市水务局、水文局、县水务局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3)当主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乡(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6)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县防指派相关副指挥长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3)县政府新闻办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 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 各级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做到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县防办,尚未全面准确掌握的灾情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做好续报。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县水务局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山洪灾害信息、水文干旱信息报送;县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城市干旱信息、城市供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昌宁分局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级防办要及时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5.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 当突发较大以上洪涝灾情、险情时,各行业管理部门确需越级上报的,应立即请示同级防指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 对将影响到邻近州(市)、县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由市防指指挥调度受影响区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5.6 县防办接到较大以上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报告市防指。
4.5.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水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县、乡(镇)防汛抗旱动态,根据情况由县防指审核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 进入汛期,各级防办及相关部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遇有强降雨期间,党政主要领导夜间轮流到防办值守。县防指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 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安排。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防办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乡(镇)督查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
4.6.3 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县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4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 抢险救灾
4.7.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 处置重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县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中队及民兵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抢险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8.3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 各级防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出现水旱灾害后,启动应急响应的防指要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受影响区域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调用车辆、调遣人员,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10 响应终止
4.10.1 当洪水灾害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灾害等级降低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宣布应急结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由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协调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5.2.1 县防指建立县级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管理专家的相应层级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2.2 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县级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组成。县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保山电力昌宁分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县水务局、金润供排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和供水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和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相关企业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县、乡(镇)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县、乡(镇)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相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县、乡(镇)防指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6.2 灾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镇)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县防办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昌宁县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1次。乡(镇)、村(社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防汛抗旱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7.1.2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编制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报市防指备案。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5月20日印发的《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速查表。
8.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8.4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此件删减发布)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山洪:指山丘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15.在建水电站:指新开工建设尚未验收、未正式投入运行的电站。在建水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建设期拦河大坝、排洪、泄水、输水枢纽工程、围堰、道路等临时建筑物和生活区。
16.已建水电站:指通过验收已正式投入发电运行的水电站。已建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已建成电站拦河大坝、水库、泄水、输水枢纽工程、道路、输变电工程、厂区及生活区。
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9.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江河发生大洪水,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Ⅲ级):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Ⅳ级):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
二十五、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Ⅰ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很大。
Ⅱ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大。
Ⅲ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较大。
Ⅳ级:山洪灾害可能性发生。
20.干旱灾害预警级别干旱橙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干旱红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1.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22.重要江河:勐波罗河(昌宁县段枯柯河)、罗闸河(昌宁县右甸河)、大勐统河。
23.“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预防避让。
24.“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25.本文中(以上)包含本数。
附件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速查表
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 响应行动 | |
Ⅳ级 | 县气象局、水务局发布暴雨或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主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乡(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 县气象局提前12小时把强降水预报精准到乡(镇),防汛人员进驻到乡(镇)排查隐患,并通知群众做好准备;县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由相关副指挥长带队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防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 |
Ⅲ级 | 县气象局、水务局发布暴雨或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当主要干流、支流流域发生大洪水,主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3人以上;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 县气象局提前6小时将预报精准到乡(镇),特殊群体转移,抢险队伍和物资提前到位,景区关停;县防指组织会商,做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由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带队组成抢险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
应急响应级别 | 启动条件 | 响应行动 |
Ⅱ级 | 县气象局、水务局发布暴雨或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当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其中1条发生大洪水;当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5人以上;5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和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全力应对洪旱灾害。 |
Ⅰ级 | 县气象局、水务局发布暴雨或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大重大洪涝灾害;当右甸河、大勐统河、枯柯河流域其中1条发生特大洪水;中型水库及重要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全县范围内因洪涝灾害死亡10人以上;8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县城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全面动员一切力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堰塞体 危险级别 | 分级指标 | ||
堰塞湖规模 | 堰塞体物质组成 | 堰塞体高度(m) | |
极高危险 | 大型 | 以土质为主 | ≥70 |
高危险 | 中型 | 土含大块石 | 30-70 |
中危险 | 小 ( 1 ) 型 | 大块石含土 | 15-30 |
低危险 | 小 ( 2 ) 型 | 以大块石为主 | <15 |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溃决损失严 重性级别 |
分级指标 | ||
风险人口 (人) | 重要城镇 | 公共或重要设施 | |
极严重 | ≥100万 | 地级市政 府所在地 |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或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剧毒化工厂 |
严重 | 10万—100万 | 县级市政 府所在地 |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中型水利工程或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 |
较严重 | 1万—10万 | 乡(镇)政府 所在地 |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或一般化工厂和农药厂 |
一般 | <1万 | 乡村以下 居民点 | 一般重要设施及以下 |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堰塞湖风险 等级 | 堰塞体危险性 级别 | 溃决损失严重级别 |
Ⅰ | 极高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高危险、中危险 | 极严重 | |
Ⅱ | 极高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高危险 | 严重、较严重 | |
中危险 | 严重 | |
低危险 | 极严重、严重 | |
Ⅲ | 高危险 | 一般 |
中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
低危险 | 较严重 | |
IV | 低危险 | 一般 |
附件4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因素
险情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
水库 | 堤防 | ||||
特别重大级 | 大型及重要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 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Ⅰ)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 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较大级 | 小(Ⅰ)型及重要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
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
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工程 | 五级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
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