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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0-082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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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6预案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

2.3联动机制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预测

3.2信息报告

3.3信息共享

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2支持系统

4.3预警的解除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2先期处置

5.3扩大应急

5.4现场指挥

5.5新闻报道

5.6应急结束

5.7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6.9保险保障

6.10社会动员保障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3法制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奖惩

8.1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专项预案目录

9.2预案管理

10.附录

10.1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2规范性格式文本

一、总则

(一)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平战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城市农村、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影响我县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 级)。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 级)。指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一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 级)。指在县城或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六)预案适用范围

1.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或者境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2.本预案包括昌宁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昌宁县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昌宁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昌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昌宁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昌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昌宁县学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昌宁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3.县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县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

成立昌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我县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行业、部门的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行业部门、驻昌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指挥机构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县级各专项委员会和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处置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处置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应急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专家咨询机构

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体系

1.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安排指挥部组成人员。

2.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3.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4.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由县应急管理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处理。涉及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5.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要上下做好衔接。

6.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按计划做好应急救援、防灾救灾所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进行调拨和供应。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能源、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指挥、协调工业企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昌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社会救助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库塘坝渠和主要河流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城市供水、排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疫)区防疫、环境卫生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农村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统筹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协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划和储备应急救援及防灾救灾物资。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相关产品、县内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初发火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木材审批和调配工作。负责生物灾害的防治应急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文旅局、县侨办、县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台、涉外人员和涉及游客的安置应急工作。

武警昌宁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等。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通信企业: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保山电力股份公司昌宁分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三)联动机制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县应急处置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要与省、市驻昌单位和县人武部、昌宁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送

(一)信息监测预测

1.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监测手段和大数据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预报,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2.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几率较高、影响较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以县应急管理局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为主要渠道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卫健系统上报,社会安全事故以公安系统上报为主。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2.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或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各级应急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按时限逐级上报。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由应急处置办公室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在接报后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相关副组长审定后,由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6.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共享

1.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

3.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预警

(一)发布预警信息

1.县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同意,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制、相关部门和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5.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系统

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新闻、通讯、网络信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3.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

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安排相关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迅速启动县级专项预案或本预案进行处置。

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二)先期处置

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乡镇或毗邻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

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三)扩大应急

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县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相关人员到县应急处置办公室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令,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相关副组长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到现场指挥。

(7)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县(市、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四)现场指挥

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应急救援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组织专业应急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防控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水务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应急、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安全稳定。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工信、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供应。

(8)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组:由工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电力和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融媒体中心、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突发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五)新闻报道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3.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六)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七)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级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财政补助。

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3.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4.调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县应急处置办公室要逐步建成全县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信息畅通。

4.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通信联络系统。

5.县域内的通信通讯企业要认真做好通信、通讯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保障局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2.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3.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存有应急物资装备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三)队伍保障

1.公安、应急、工信、交通、自然资源、水务、林业草原、卫健、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2.要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运输需撤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卫健应急救援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六)治安保障

1.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公安机关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证正常。

(七)物资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建立健全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八)经费保障

1.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4.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保险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一)急避难场所保障

1.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保障工作。

2.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一、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3.县城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应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的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十二)技术储备保障

1.县工信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十三法制保障

1.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紧制定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不适新时代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修改。

2.各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预防事故发生。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置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科学研判、反应迅速、工作踏实、认真细致、纪律严密,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高效运转。

(三)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演练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应急演练前30天报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

八、奖惩

(一)表彰奖励

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专项预案目录

1.昌宁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昌宁县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3.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昌宁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昌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6.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昌宁县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昌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昌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昌宁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1.昌宁县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2.昌宁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3.昌宁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4.昌宁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5.昌宁县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应急预案

17.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制定,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2020年下发之日起施行。

3.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县应急处置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附录

(一)县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二)规范性格式文本

(三)专项预案

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委、县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指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5人、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乡镇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3人、重伤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3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3人。

——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县域内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50人以上有可能到县委、县政府上访,30人以上可能到市委、市政府上访,5人以上(不含5人)可能到省委、省政府甚至北京上访的,或特殊人物、影响面大的上访事件,当地发生的参与集会人数可能在100人以上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行为的事件。

——聚众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和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需要县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昌宁县XXXX预案的请示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县应急管理局与XX(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昌宁县XX预案,成立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县XX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长由XXX担任,副指挥长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单位(或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有关附件。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标题:某地发生XX事件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XXX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

事件发生后,XX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XX政 府XXX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护工作。

事件发生后,XX部门按照领导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