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2010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六稳、六保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21-2022年冬春救助)的通知》(保财资环〔2021〕143号)和各乡、镇2021年上报的灾情,经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21-2022年冬春救助)下达给你们(具体资金明细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实际需求给予补助。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补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资金应直达受灾群众,不得截留、占用、挪用,若不能直达受灾群众,将按程序及时收回资金。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投向和使用环节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追踪考核,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在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中,要有相关会议记录、分配方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公示情况照片等。发放工作全部采取“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信用社(或其他银行)在发放时必须在《发放花名册》备注上标注“救灾”字样。
三、根据应急管理部要求,各乡、镇务必于1月10前制定出分配方案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20日前按相关程序将资金全面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并于1月21日前将发放使用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上述时间节点为底线要求,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要尽量往前赶,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联系人:关杰,电话:7131799。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2021-2022年冬春救助)分配表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