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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7470-X-/2020-0715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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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民主决策议事制度》等9项制度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民主决策议事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传达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三)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的、事关全局性的工作。

(四)干部队伍的建设问题。

二、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事时间、议题、主持人和参会人员。

(二)认真准备材料,重大问题要准备书面材料,由办公室分送各位参会领导。

(三)会前由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的发言要围绕主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五)会议主持人要掌握会议进程,适时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决定。

(六)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根据主持人要求及时制发有关文件。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允许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最后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发生重大分歧,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等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一人一票表决制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议、决定。

(三)领导班子做出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

四、议事纪律

(一)个人意见被否决可以在以后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反映、申诉,但不允许在会外作不负责任的议论,不允许把内部分歧向外扩散。

(二)会议研究的敏感问题以及干部推荐、任前审查、违纪处理等问题,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准向外泄露。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行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工作,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调整班子成员间职务分工,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一名副职不能同时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五项工作。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

(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分管领导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领导签批,“一把手”签核。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和资产处置。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一次性日常支出1000元以下由分管副职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正职审核,分管副职签批;5000元以上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分管副职、正职联批。

2.财务报销单据实行“一单联签”,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分管副职签批把关。

3.主要领导对单位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签批分管副职的报销开支。

(三)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建设工程及招标组织工作,“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签订廉洁承诺书。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相关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健全完善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对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股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五)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各有关股室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由直接分管转变为加强监督,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谋大事上来,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同时,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开支、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有否决权。分管五项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慎用权,用好权,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民主议事、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相关制度,明确各分管领导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要自觉接受县纪委监督检查,以及干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委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三重一大”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时,主要领导要有民主意识和作风,会前广泛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体决策时,不搞“一言堂”,不独断、专断和武断,不首先发言定调,而是在认真全面听取班子成员和与会人员意见后,经集体讨论,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达到集体决策、形成共识的目的。

重大项目决策:指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重要干部任免:指本单位领导、单位中层干部、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提拔、任免和调整等。也包括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重要项目安排:指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不动产购置、房屋设备维修、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等。

大额资金使用:指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款项和超过一定额度的日常经费支出等。

第三条 局班子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局班子会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事前告知:召开局班子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确保对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本单布位的国有资产不流失,杜绝各类违章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负责管理本系统所有资金,并按要求报送各类财务报表,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条 加强现金的管理。单位存放现金要严格按照现金存放的有关规定进行存放,现金要妥尚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严禁不按规定或超标存放现金。收取的罚没收入和各项款项,应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当日结算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擅自存放。

第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财务报销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费报销严格执行发票报销制度,没有发票不得报销,会计不得入账。

第五条 经费报销办法。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经办的日期,交局长审批签字;出纳人员凭局长签字给予报销。会计要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要及时的制止.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先由出差人按标准填写报销单,会计对标准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对出差人的出差地、天数进行审查证明,局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财产登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理,造册登记。

第九条 财产正常损坏,要说明原因,若需变卖处理,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及时收回变卖款。

第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需向单位借用公物的,须经局领导批准,若有损失,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等,一律不得带走单位财物。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各类票证由出纳员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的领发。票管人员要按规定到财政等有关部门领取各类票据,实行专柜管理,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建立票据总账、分类账、分户账;票据领取和发放严格实行登记票据号码和经办人、领票人相互签字制度。

第十四条 各种票据的使用必须实行专票专用,严禁混用和代用。

第十五条 开具单据时无论是执收单位或代收银行均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逐栏、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省略。

第十六条 填用票据不准跳号和拆本使用;不准隔页填写,必须按编号顺序全联一次性复写,不得单页填制、缺联复写,不得隔号、跳号填写。

第十七条 填写票据内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填写规范、印章齐全,交款人、收款人姓名必须使用全称,不准以姓代名。

第十八条 使用票据不准涂改、挖补;不准撕毁和擅自销毁;填制错误时,不得涂改,应作废重开.作废票据应全联保存,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结报时给予核销,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填制票据,出现错误执收的,首先由当事人负责追回错误票据,如果追不回,错多少赔多少,并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条 票据的核销由会计负责。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 提高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应急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都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昌宁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中,接受监督,建立和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第五条 应当实施服务承诺的项目: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以及改扩建安全生产许可初审;烟花爆竹经营(二级批发)许可初审和零售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各个服务项目的办理条件、必备材料及样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有关服务对象权益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通过公开栏、印制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工作职能、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申请受理部门、办事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和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八条禁令”,对影响行业部门形象和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坚决查处。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礼貌待人、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第十条 认真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待人真诚热情;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树立高标准严要求的思想;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严守工作纪律;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工作上求真务实;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努力构建群众满意的政风行风。

第十一条 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设立投诉电话,深入基层(企业)开门纳谏,对广大服务对象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并及时进行整改反馈。

第十二条 服务承诺制的具体贯彻与落实工作由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局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0875—7131799 。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 提高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应急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或人民群众到本行政机关来访、办理相关事项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首位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热情主动,坚持原则;

(三)文明办事,服务规范;

(四)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五)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不得拖延办理时间;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首问责任人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手续、要求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不属于首位接待人所在股室但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位接待人要负责指引服务对象到承办股室或个人,或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及其联系电话,并尽快转交承办股室。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或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

(三)来访事由不属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位接待人要耐心地予以说明,并应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单位、地址等。

(四)服务对象或来访者对本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或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股室处理。

(五)首问责任人在答复服务对象或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或咨询有关股室后,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并向服务对象或来访者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首问责任人对接受业务工作咨询、答复服务、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第六条 属来信或电话咨询业务与举报的,接到信件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接待人,属本人或本股室办理的应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对方,不属于本人或本股室办理的应及时告知对方或移交有关人员或股室。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股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的监督落实:

(一)首问责任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落实首问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本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首问责任人受到投诉的,由局纪检组进行调查,被调查人要对受投诉事件作出解释,如经调查核实后确属违反本制度,引起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服务对象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局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0875—7131799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或劝其引咎辞职等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委和各级部门指示精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执行、不落实、不完成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因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延误的;

(四)不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效果差、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干部与群众不满意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

(六)单位办公会会议认为应当追究的其它情形。

三、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群众举报反映和领导批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

四、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五、一年内,凡受到批评教育2次以上的,均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职工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规范干部职工的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写出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 事假在三天以上者必须与主要领导请假,事假在三天以下者与分管领导请;上班期间暂时外出或提前离岗由股室领导批准。

第四条 病假在五天以上者必须与主要领导请假,在五天以下者与分管领导请。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由本人提出,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严禁迟到与早退。

第七条 严禁请霸王假,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年内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除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假条一律交办公室管理,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九条 干部职工的考勤考核由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