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30915-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曾国迪: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昌)应急罚〔2023〕2号】 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罚款192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圆整)缴至_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