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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6387470-X/20260818-00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1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作为昌宁县田园镇满宏气体供应站安全员,未能如实记录2026年4月份、5月份员工培训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与你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0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