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387470-X/20260514-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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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昌宁县忠信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颜春秀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制定2026年安全培训计划,未能提供2026年1月份至2026年3月20日员工培训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 (账号:24160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