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76387470-X/20260818-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5月28日对你单位昌宁县漭水镇鲁鹏烟花爆竹店下店上宅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昌宁县漭水镇鲁鹏烟花爆竹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零售点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重大隐患问题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与你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000.00元(大写:壹千圆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0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