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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6387470-X/20260116-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文号 | 浏览量 |
2025年12月12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昌宁县更戛乡保顺烟花店存放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并没收扣押的51箱85把烟花爆竹。其中精品王中王36箱(爆竹类,C级,200盒/箱,含药量0.25KG/箱,上栗县江南出口花炮厂出产);精品王中王5箱(爆竹类,C级,200盒/箱,含药量0.3KG/箱,上栗县三英出口花炮厂出产);调皮王3箱(爆竹类,C级,480盒/箱,含药量0.6KG/箱,上栗县锦鸿出口花炮厂出产)、万事如意2箱(组合烟花,C级,80盒/箱,含药量0.8KG/箱);小号糖果3箱(响炮类,C级,含药量0.32KG/箱);中号糖果2箱(响炮类,C级,含药量0.2KG);炸花火箭40把(升空类,C级,浏阳市大瑶上升烟花厂出产);炸花火箭45把(升空类,C级,浏阳市文家市飞翔花炮厂出产)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60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