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40509-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文号 | 浏览量 |
你单位未按设计完成基建采场工程,未形成1868m首采平台、1863m备采平台。企业已完成开拓道路工程,但矿区东侧开拓道路内侧形成采空区,采空区长约150m、宽20m-60m、高10m-25m,采空区共设置有3个平台,平台高2m-6m,平台宽3m-15m,平台坡面角65°-85°,该采空区不在2023年3月15日批准的设计基建工程范围内。矿区内有剥离土岩临时堆放,未按设计在矿区北侧的临时堆土场进行堆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10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零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