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7470-X/2024050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文号 | 浏览量 |
你单位在加油站改扩建施工期间,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拾万壹千元(10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昌宁县支库,账号241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